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0-11-27
发文字号:
深证上〔2020〕1173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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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4号——纾困专项公司债券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深证上〔2023〕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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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深证上〔2023〕990号)。

第一条为积极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纾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支持作用,为民营企业稳健发展营造良好融资环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纾困专项公司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融资、缓解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流动性压力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发行纾困专项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或挂牌转让,除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本所相关规则外,还应当遵守本指引的特别要求。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纾困专项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或挂牌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行人应当为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开展投资或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企业等,且主体评级为AA+以上;


(二)发行人应当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 发行人应当是所属地方政府设立纾困计划的参与方,且以适当方式获得所属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认可,认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所属政府部门或机构对本次纾困专项公司债券发行出具的批复文件、相关会议纪要或其他认可方式。


第五条纾困专项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支持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融资、缓解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流动性压力。募集资金用于投资纾困基金的,相关纾困基金原则上应当由政府或其指定的国有资本运营主体出资,不得向社会资本方募集。


(二)募集资金运用不得违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及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本所将安排专人处理纾困专项公司债券的申报受理及审核,以提高纾困专项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效率。


第七条发行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等违反本指引的,本所可以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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