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4-23
发文字号:
证监会公告〔2019〕11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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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号公告】

小竹前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高盛亚洲、高华证券等9名行政和解申请人就2013年至2015年期间相关股票和股指期货交易行为达成行政和解协议,申请人支付了1.5亿元人民币和解金,并采取措施加强内控管理,中国证监会终止了对相关行为的调查和审理程序。

根据《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11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盛亚洲)、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华证券)以及高盛亚洲和高华证券的相关工作人员等9名行政和解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9年4月23日就下列事项的处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


2013年10月8日至2015年7月3日期间,高盛亚洲自营交易员通过在高华证券开立的高盛经纪业务账户进行交易,同时向高华证券自营交易员提供业务指导。双方于2015年5月至7月期间的4个交易日的部分交易时段,从事了其他相关股票及股指期货合约交易。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7月对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行政和解协议:


一、申请人已交纳行政和解金共计人民币150,000,000元。


二、申请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公司的内控管理,并在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根据《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证监会终止对申请人有关行为的调查、审理程序。



中国证监会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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