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9-13
发文字号:
发改财金〔2016〕1962号
发文机关:
其他部委、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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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小竹前瞻:该文介绍,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联合惩戒的对象和措施。针对食品药品领域严重失信者,政府和监管机构将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食品药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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