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继续配合转融通业务试点工作,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8月27日起,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关于“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收费项目继续暂免收取,该业务收费事宜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