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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4-09-1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江苏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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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结果公告办法的通知

小竹前瞻:该办法规范了江苏省审计厅的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包括审计结果和审计结果公告的定义、公告的原则和要求、公告的内容和形式等。此外,还规定了公告审计结果的程序、需报经批准同意的公告事项以及不得包含的信息。该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审计厅的审计结果公告工作。

厅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审计结果公告力度,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审计厅

2014年9月16日


江苏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审计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审计厅(以下简称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省审计厅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及相关情况。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省审计厅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形式,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及相关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 省审计厅公告审计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条 省审计厅公告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省审计厅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省审计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可以公告下列审计结果:


(一)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三)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


(四)本级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五)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结果;


(六)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七)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八)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第八条 省审计厅公告下列审计结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一)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三)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四)省人民政府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其他审计结果公告事项,由省审计厅通过厅长办公会议审批决定。必要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省审计厅可以在向社会公告的审计结果中,一并公告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依据有关规定,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


第十条 省审计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和统一组织不同级次审计机关参加的审计项目,其审计结果由省审计厅对外公告。


第十一条 拟公告的审计结果文稿应当符合下列审定程序:


(一)审计组草拟审计结果公告文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结果公告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负责;


(二)厅法规处负责对审计结果公告文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厅办公室负责对审计结果公告文稿的文字、格式及保密情况进行审核;


(四)审计组所在部门的分管厅领导和总审计师分别对审计结果公告文稿进行审签、审核;


(五)厅长对审计结果公告文稿进行审定并签发。


第十二条 公告的审计结果不得包含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二)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二)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处理处罚结果及审计建议;


(五)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公告审计结果,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途径:


(一)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或省审计厅网站发布;


(二)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


(三)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媒体发布;


(四)印制《江苏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单行本,并发送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以新闻发布会公告审计结果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三个月后进行。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审计结果公告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进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审计结果公告审批程序的;


(二)审计结果公告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十八条 阻碍审计结果公告,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工作,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审计结果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省辖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省审计厅于 2008年2月15日印发的《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苏审发〔2008〕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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