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企业盈亏真实性审计,确保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有、集体、乡镇、“三资”、私营和股份制等各类企业,均属本规定审计范围。
第三条 审计内容如下:
(一)资产实物量和价值量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
(四)销售及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
(五)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
(六)内控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
以上各项审计重点见附表。
第四条 各企业年终决算报表,须经内审机构审计鉴证。没有内审机构的,可委托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在鉴证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委托单位在接到审计意见报告书15日内处理纠正,作为自查自纠问题对待。审计鉴证书由委托单位在每年六月底前报送给年终决算报表报达单
第五条 各级政府的审计机关可对各企业年终决算进行抽审。抽审前要向被抽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做好准备工作。
第六条 市、区政府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除国有企业按行政隶属关系管辖外,其余企业与税务分管范围同步管辖。
第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被审计单位具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建议。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内审机构和承办委托事项的社会审计组织,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公证书,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玩忽职守,出具虚假报告或虚假公证书的,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审计人员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对玩忽职守、徇情营私、泄露机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合肥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