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5-12-25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95〕59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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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监督问题的通知

小竹前瞻:为适应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对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监督,发挥地方审计机关的积极作用。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统一组织和实施对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审计监督,并向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审计机关可以参加对地方国家税务局的审计监督工作,并提出建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向所在地的审计机关提供共享税的征管情况和有关说明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善对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监督,发挥地方审计机关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监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审计管辖范围的规定,对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监督,由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统一组织和实施,向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在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统一组织下,地方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派人参加对地方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也可以向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提出对地方国家税务局审计重点内容的建议。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依法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应当抄送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审计机关。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按月向所在地方的审计机关提供共享税的征管情况和有关说明材料。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发现地方国家税务局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收政策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问题的,应当向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应当查明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答复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地方审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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