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5-06-12
发文字号:
中国结算发字〔2015〕61 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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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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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


为落实《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积极支持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发展,现就公司债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若资信状况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标准,其现券交易均可纳入多边净额担保结算范围;若资信状况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标准、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现券交易可纳入多边净额担保结算范围。


1、债项评级不低于AA;


2、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或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二、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第一项规定、且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以及全部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其现券交易纳入逐笔全额结算范围。


三、企业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参照公司债券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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