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0-03-13
发文字号:
深证上〔2020〕172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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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十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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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十三批)》。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九十三条修改为:“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深股通投资者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查询深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2.《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修订对照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修订对照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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