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0-12-18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20〕95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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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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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2〕1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的挂牌转让、转股、信息披露等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详见附件),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含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定向可转债相关业务。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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