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9-12-31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9〕125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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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下调上市公司上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上证发〔20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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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上证发〔2021〕9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落实降费政策、降低直接融资成本、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经研究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2020年1月1日起,下调本所主板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含存托凭证)上市费收费标准。具体调整如下:


一、下调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含存托凭证)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并暂免收取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上市公司股票(含存托凭证)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二、为支持科创企业发展,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含存托凭证)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收费标准按主板调整后收费标准的50%确定,并暂免收取。


三、优先股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收费标准按上述同板块收费标准的80%确定,并适用上述暂免规定。


上述暂免费用恢复收取的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费收费标准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费收费标准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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