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从事LED产业链相关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LED(英文名称Light Emitting Diode、中文名称发光二极管) 产业链相关业务是指LED产业链相关核心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业务活动,主要包括上游的LED芯片衬底材料、外延片及芯片领域,中游的LED封装领域,下游的LED照明、显示、背光等应用领域,以及LED产业链的其他关键产品或设备。
第三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LED产业链相关业务的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LED产业链相关业务未达到前款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公司所处行业基本情况、公司业务模式等,包括:
(一)行业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二)同行业公司(含非上市公司)的名称、基本情况;
(三)公司目前所处LED产业链的环节、业务模式、市场地位及变化情况、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具备的重要业务资质、报告期内行业的重大技术创新、公司的重大研发成果及其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等。
第五条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运用逐年比较、数据列表等方式对报告期内占公司营业收入10%以上产品的关键技术指标进行列示,以增进投资者的理解。LED产业链各环节主要产品相关的关键技术或性能指标如下:
(一)从事LED芯片衬底材料业务的,披露衬底的材料类别(蓝宝石、碳化硅、硅等)、长晶方法、长晶尺寸、综合良率等;
(二)从事LED外延片业务的,披露MOCVD (英文名称Metal-organic Chemical Vapor Deposition、中文名称金属有机化合物化学气相沉淀)设备各机型(2英寸、4英寸、6英寸等)的数量、外延片产品的综合良率等;
(三)从事LED芯片业务的,披露芯片产品的发光波长、发光颜色、结构类型(正装、倒装等)、综合良率等;
(四)从事LED封装业务的,披露封装产品的封装类型、产品用途(照明、显示、背光等)、综合良率等;
(五)从事LED照明业务的,披露照明产品的具体应用领域(室内照明、汽车照明、景观照明等)、综合良率等;
(六)从事LED显示业务的,披露显示技术情况(小间距LED、Mini LED、Micro LED等)、显示屏产品的像素间距分类构成、应用领域等;
(七)从事LED背光业务的,披露背光产品类型、综合良率、应用领域等;
(八)从事LED重要设备、材料、组件及其他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业务的,披露相关产品的应用领域、重要性能指标等。
上市公司应详细披露指标含义、指标变化情况及其反映的技术水平变化情况,重点分析指标变化的原因及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并保持指标的合理性、一致性、可比性。
第六条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披露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10%以上产品的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毛利率,并进行同比变动分析;
(二)披露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10%以上产品的产能、产量、产能利用率、在建产能等;
(三)按照销售模式类别(直销、代销、经销等)披露报告期内及去年同期的销售收入构成。
第七条上市公司从事LED产业链相关核心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业务的,若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海外销售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30%以上的,还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主要收入来源地(大洲或国家、地区等)的名称、销售的产品、销售数量、销售收入、报告期内当地行业政策、汇率或贸易政策发生的重大不利变化及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
第八条上市公司从事LED相关工程业务的,与相关主体签订的合同项目金额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30%以上,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披露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资本、成立时间、经营范围、关联关系、履约能力等;
(二)披露业务开展的具体模式,包括工程总承包(EPC)、合同能源管理(EMC)、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如为EPC模式的,需披露合作各方承担的具体业务、收入划分原则等;EMC模式的,需披露节能效益的分享期限、节能效益的分享方式、最低节能量(率)、节能量的确认方法、节能效益的划分、节能效益款项的结算方式等;PPP模式的,需披露项目建设期、项目运营期、投资回收期、政府方资金投入金额、融资方式及担保、是否已纳入当地财政中长期预算、项目入库与清库情况、是否设立项目公司(SPV)、项目公司(SPV)的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如适用)等;
(三)披露工程项目目前的进度、资金投入情况、收入回款情况、收益确认情况、项目执行时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四)披露工程业务在资金投入、建设施工、后期运营、收益核算等各阶段的会计处理政策。
第九条上市公司以LED显示屏换取广告权益的,与相关主体签订的合同金额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30%以上,或者报告期内确认的收入金额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披露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资本、成立时间、经营范围、关联关系、履约能力等;
(二)披露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有效期、金额、广告权益的时间长度、收益分配方式,量化分析对公司当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三)披露合同主要的经营风险、合同发生变更或违约的情况下相应的处理或赔偿方案等;
(四)披露合同有关会计处理政策,包括收入的确认、成本的确认等。
第十条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应充分提示如下事项可能对日常生产经营造成的重大影响:
(一)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30%以上产品的销售均价出现大幅下跌,下跌幅度较年初超过30%的;
(二)市场出现新的产品或者技术路线,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报告期内公司业绩严重依赖政府补助,当期政府补助确认损益金额达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30%以上,并详细说明政府补助未来期间的可持续性;
(四)被有关方提起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诉讼;
(五)相关行业政策、贸易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披露行业信息、经营信息时,应当合理、审慎、客观;涉及引用数据的,应当确保引用内容客观、权威,并注明详细来源;涉及专业术语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本指引中个别条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不披露相关内容,但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本指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7年3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LED产业链相关业务》(深证上〔2017〕1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