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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18-12-28
发文字号:
大商所发〔2018〕538号
发文机关:
大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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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业务细则

已修订。参见:《关于发布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交割注册品牌制度及厂库制度相关规则修改的通知》(大商所发〔2019〕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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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订。参见:《关于发布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交割注册品牌制度及厂库制度相关规则修改的通知》(大商所发〔2019〕38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标准交割品的质量标准和包装物要求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F/DCE L003-2014)》。


原产厂家认定的不合格产品和以回收料为原料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不允许交割。


满足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品牌可以申请免检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相关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免检注册品牌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入库时,货主能够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原件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的,可免于质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应载有生产厂家、牌号、批号、签证日期、质量测试项目、质量测试结果和质量检验结论等信息。


第五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吨/手。


第九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


第十一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L。


第三章 交割与结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和一次性交割。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可以实行保税交割。


以保税标准仓单参与期转现和一次性交割的,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以完税标准仓单参与期转现和一次性交割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标准仓单为仓库标准仓单,可以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


第十八条免检注册品牌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品要求使用原生产厂家或者其认可的包装,包装袋上应当标明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净质量、生产厂名称及地址,并标识产品型号。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价格中。


第十九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品每袋净重25±0.2Kg,每吨40袋,不计溢短。


第二十条除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以下简称保税期转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一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手续费为2元/吨;取样及检验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仓储费收取标准为1元/吨·天;标准仓单无损耗费。


第二节 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二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细则对保税标准仓单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四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五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十六条质量检验应当以同一厂家、同一牌号进行组批,每批300吨,超过300吨的应分若干批检验,不足300吨的按一批检验。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二十八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的厂家、牌号、质量、包装及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注册免于质量检验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标准仓单时,货主应提供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核实货物来源。


第二十九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收发数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核对为准。


第三十条境内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申请注册仓库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180(含180)个自然日。


境外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申请注册仓库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日期)不得超过180(含180)个自然日。


第三十一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二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四章 保税标准仓单


第一节 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三十三条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流程按照交易所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保税交割仓库申请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当明确对应货物为保税状态或完税状态,并对不同状态的货物分别管理。


第二节 保税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三十五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保税标准仓单可用于一次性交割和期转现交割。


第三十六条经交易所批准,保税标准仓单可以作为保证金使用。


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交易所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扣除税费后的价格为基准计算价值。


保税仓单作为保证金的基准价格=[(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除本条前三款规定外,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的其他具体流程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标准仓单相关规定办理。


本条第三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


第三节 保税期转现


第三十七条保税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保税期转现只允许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


第三十八条会员应当在交易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出保税期转现申请,交易所在申请的当日内予以审批。


批准日11:30前,卖方会员应将相应数量的保税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应将按照协议价格计算的全额交割货款(包括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保税升贴水)划入交易所帐户。


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保税升贴水=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第三十九条保税期转现的保税标准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手续费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收取。


第四十条保税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相应持仓按照协议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


第四十一条保税期转现批准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并向买方开具报关所需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交割结算单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以及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等内容,将保税期转现交割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


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保税期转现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本条第二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


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作为海关征收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的计价基准。


第四十二条保税期转现申请的批准日后7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应向买方会员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四十三条保税期转现的持仓从当日持仓量中扣除,交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保税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四节 保税交割结算


第四十四条一次性交割的保税交割结算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第六章规定的交割流程进行,并以交割结算价及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作为交割货款的计算依据。


第四十五条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会员应当在配对日后1个交易日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事项,包括购货单位名称、地址、纳税人登记号、金额等信息通知卖方会员。


交易所向卖方开具报关所需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交割结算单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以及保税交割结算价等内容。


卖方应以保税交割结算单上注明的保税交割结算价作为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及时完成报关手续。一次性交割的卖方应在最后交割日后7个交易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


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本条第四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


第四十六条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交易所可对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四十七条一次性交割的保税交割结算价由交易所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公布。


第五节 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四十八条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是指保税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向交易所申请提货(出关、出境)或转为一般现货提单,并办理保税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四十九条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保税标准仓单,应当通过会员办理。


第五十条货主提货时,应当向保税交割仓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货主授权委托书,同时与保税交割仓库结清自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至提货日的有关费用。


保税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开具保税仓单清单。


第五十一条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需要对保税商品办理报关进口的,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办理。报关商品与数量应当与所持有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仓单清单保持一致。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F/DCE L003-2014)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F/DCE L003-2014)


2.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因市场发展需要,交割仓库将不定期进行调整,用户如需了解最新交割仓库名录,请访问大连商品交易所官网“首页 > 业务/服务 > 业务指引 > 工业品交割业务指引”栏目获取交割仓库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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