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纤维板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纤维板期货合约标准交割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包装要求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F/DCE FB001-2013)》。
第五条纤维板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纤维板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纤维板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纤维板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纤维板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00张/手。
第九条纤维板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张。
第十条纤维板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05元/张。
第十一条纤维板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纤维板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纤维板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纤维板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纤维板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FB。
第三章 交割与结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纤维板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和一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纤维板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500张。
第十八条纤维板标准仓单为仓库标准仓单。
第十九条纤维板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二十条纤维板交割标准品每80张为一个包装单位,替代品每70张为一个包装单位,即一捆,外围覆盖防潮塑料层。同一客户同一批入库的纤维板要求为同一厂家同一规格。交割时应按捆入库,不足一捆的应按照交割质量标准进行包装。
第二十一条纤维板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纤维板期货合约价格中。
第二十二条纤维板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三条纤维板交割手续费为0.01元/张;取样及检验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仓储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公布;无损耗费。
第二节 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四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0.2元/张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六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七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十八条纤维板的质量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一批号、同一生产日期进行组批,每批3000张,超过3000张的应分若干批检验,不足3000张的按一批检验。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纤维板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三十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纤维板的厂家、批号、质量、包装及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纤维板收发数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核对为准。
第三十二条纤维板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60(含60)个自然日。
第三十三条纤维板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7、11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四条纤维板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