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18-12-28
发文字号:
大商所发〔2018〕538号
发文机关:
大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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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业务细则

已修订。参见:《关于发布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交割注册品牌制度及厂库制度相关规则修改的通知》(大商所发〔2019〕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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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订。参见:《关于发布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交割注册品牌制度及厂库制度相关规则修改的通知》(大商所发〔2019〕38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标准品为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悬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GB/T 5761-2006)》的SG5型一等品。优等品作为替代品允许交割,优等品和一等品之间不设等级升贴水。


聚氯乙烯交割品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交割注册品牌的商品。满足交易所规定条件的交割注册品牌可以申请免检注册品牌。交割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相关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聚氯乙烯期货合约品牌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免检注册品牌的聚氯乙烯入库时,货主能够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原件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的,可免于质量检验。


产品质量证明应载有生产厂家、牌号、批号、签证日期、质量测试项目、质量测试结果和质量检验结论等信息。


第五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吨/手。


第九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


第十一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V。


第三章 交割与结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和一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聚氯乙烯标准仓单为仓库标准仓单。


第十八条聚氯乙烯交割品要求使用原生产厂家或者其认可的包装,包装袋上应标明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净质量、生产厂名称及地址,并标识产品型号。


包装材料为内衬塑料薄膜袋的牛皮纸袋、聚丙烯编制袋或牛皮纸与聚丙烯编制物复合袋,应保证产品在正常贮运中包装不破损,产品不被污染,不泄漏。每袋净重25±0.2kg,每吨40袋,不计溢短。


第十九条聚氯乙烯包装物价格包含在聚氯乙烯期货合约价格中。


第二十条聚氯乙烯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一条聚氯乙烯交割手续费为2元/吨;取样及检验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仓储费收取标准为1元/吨·天;无损耗费。


第二节 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二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四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五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十六条质量检验应当以同一厂家、同一牌号进行组批,每批300吨,超过300吨的应分若干批检验,不足300吨的按一批检验。


检验方法按GB/T 5761-2006中第5项规定的试验方法执行,采样规则要求符合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聚氯乙烯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二十八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聚氯乙烯的厂家、牌号、质量、包装及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注册聚氯乙烯期货标准仓单时,货主应提供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核实货物来源。


第二十九条聚氯乙烯收发数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核对为准。


第三十条境内生产的聚氯乙烯申请注册仓库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120(含120)个自然日。


境外生产的聚氯乙烯申请注册仓库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日期)不得超过120(含120)个自然日。


第三十一条聚氯乙烯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二条聚氯乙烯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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