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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6-09-3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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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内核工作指引实施若干问题的解答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推荐业务规定>等业务规则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8〕1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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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推荐业务规定>等业务规则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8〕1227号)。

为进一步规范主办券商推荐业务,明确主办券商内核职责及工作要求,提高主办券商执业质量和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内核工作指引(试行)》(文中简称“《内核工作指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补充审计项目的内核程序有何要求?


答:为发挥主办券商内核工作的专业职能,自2016年10月1日起,申请挂牌公司补充审计的,主办券商应按照《内核工作指引》的规定履行内核程序,补充现场核查工作底稿,并提交由该项目全体内核会议成员签字确认的回复文件。


二、如何理解内核机构的独立性要求?


答:内核机构应为主办券商常设机构,独立于推荐业务部门,专职负责内核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内核专员为内核机构的专职人员,不应参与推荐业务,不得由推荐业务部门人员兼职担任,避免因与推荐业务部门混同导致的利益冲突。


三、内核专员的聘任有何具体要求?


答:内核专员的聘任条件由主办券商自行规定。主办券商应在控制风险、保证专业能力的前提下,按照《内核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合理设定内核专员的聘任条件。


四、如何理解“内核会议须七名以上内核机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且由推荐业务部门人员兼任的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答:主办券商应加强内核会议的独立性与专业性,鼓励主办券商外聘内核会议成员。


内核会议成员未在推荐挂牌项目小组所属的一级部门任职的,在该项目内核会议中,可以不认定为《内核工作指引》所指的推荐业务部门人员。


五、现场核查工作底稿如何提交?


答:现场核查工作底稿应作为“3-4-4内核专员对内核会议落实情况的补充核查意见”的附件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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