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18-12-14
发文字号:
大商所发〔2018〕499号
发文机关:
大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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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业务细则

已修订。参见:《关于在业务通知中规定交割费用标准相关规则修改的通知》(大商所发〔2020〕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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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订。参见:《关于在业务通知中规定交割费用标准相关规则修改的通知》(大商所发〔2020〕6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交割质量标准(F/DCEA001-2018)》。


第五条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3、5、7、9、11月。


第八条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手。


第九条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十一条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A。


第三章 交割与结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黄大豆1号标准仓单为仓库标准仓单。


第十八条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十九条黄大豆1号采用散粮进行交割。


第二十条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为散粮价格。


第二十一条黄大豆1号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黄大豆1号交割手续费为4元/吨;检验费为2元/吨;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收取标准为0.40元/吨·天,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每天加收0.10元/吨的高温季节储存费。


第二节 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三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1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五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六条黄大豆1号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


第二十七条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的黄大豆1号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交易所或者交易所委托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方为入库商品检验合格。


第二十八条黄大豆1号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二十九条黄大豆1号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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