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4-11-10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4〕71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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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修订<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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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修订<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5〕13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沪股通中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香港结算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参加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香港结算按照本指引参加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当征集沪股通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所征集的沪股通投资者对每一议案的不同意见逐一进行投票。


第四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有关规定,相关议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沪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前款所称沪股通中小投资者,是指实际持有股份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沪股通投资者。


第五条香港结算参加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单次投票的表决权股份数可以超过1亿股(含)。


第六条香港结算按照本指引规定,对股东大会议案中一项或多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其参与投票的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其中未进行投票表决或者投票申报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或者本指引要求的,按照弃权处理。


第七条香港结算按照本指引规定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或者本所指定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第八条香港结算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参加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的操作,应当符合本指引附件《香港结算参与沪股通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的规定和要求。


第九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指引自沪港通试点启动之日起施行。


附:香港结算参与沪股通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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