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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18-11-23
发文字号:
大商所发〔2018〕437号
发文机关:
大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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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期货业务细则

已修订。参见:《关于在业务通知中规定交割费用标准相关规则修改的通知》(大商所发〔2020〕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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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订。参见:《关于在业务通知中规定交割费用标准相关规则修改的通知》(大商所发〔2020〕6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玉米淀粉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玉米淀粉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质量标准和包装物要求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交割质量标准(F/DCE CS002-2018)》。


玉米淀粉交割品应当以国产玉米为原料生产加工而成,且产地在中国境内。


第五条玉米淀粉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玉米淀粉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玉米淀粉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玉米淀粉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3、5、7、9、11月。


第八条玉米淀粉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手。


第九条玉米淀粉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玉米淀粉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十一条玉米淀粉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玉米淀粉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玉米淀粉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玉米淀粉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玉米淀粉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CS。


第三章 交割与结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玉米淀粉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玉米淀粉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八条玉米淀粉交割品每袋净重40±0.4千克或830±5千克。交割品为40千克装的,实际交割总净重不得少于标准仓单对应货物总重,并且两者之差不得多于40千克;交割品为830千克装的,实际交割总净重不得少于标准仓单对应货物总重,并且两者之差不得多于830千克。多出部分,按照最近交易月份玉米淀粉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结算,相应货款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交割仓库代收代转。


第十九条玉米淀粉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玉米淀粉期货合约价格中。


第二十条玉米淀粉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一条玉米淀粉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取样及检验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仓储及损耗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公布。


第二节 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二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1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四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五条玉米淀粉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以指定交割仓库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包装物不计入重量,指定交割仓库清点货物袋数后,按照40千克装每袋扣除0.1千克,830千克装每袋扣除2.5千克,折算入库玉米淀粉净重作为出具标准仓单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包装规格、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未及时到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十七条玉米淀粉入库抽样应在入库堆垛前进行,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可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玉米淀粉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进行组批,每批300吨,超过300吨的应分为若干批检验,不足300吨的按一批检验,每批抽样数量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交割质量标准(F/DCE CS002-2018)》。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玉米淀粉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二十九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的厂家、产地、生产日期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玉米淀粉仓库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离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90(含90)个自然日。


第三十一条玉米淀粉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7、11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二条玉米淀粉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十三条玉米淀粉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玉米淀粉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三十四条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五条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六条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


第三十七条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第三十八条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第三十九条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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