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沪市资金前端控制业务下的最高额度申报相关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南。现予发布,并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
一、为防范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维护交易结算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结算参与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本公司”)申报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以下简称“资金前端控制”)相关信息的,适用本指南。交易参与人向结算参与人提供资金前端控制相关信息的,应参照本指南。本指南未予规定的,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三、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根据《业务规则》、《实施细则》以及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前端控制制度体系,完善资金前端控制的日常管理,及时申报有关信息,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完整、有效,切实履行资金前端控制各项职责。
第二章资金前端控制业务介绍
一、业务概述
本指南所称资金前端控制,是指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对交易参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上交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的制度。
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本指南要求,分别向上交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自设额度(以下简称“自设额度”)、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最高额度(以下简称“最高额度”)等资金前端控制有关信息。
二、控制范围
上交所下列实施竞价交易且为净额担保结算的交易品种纳入资金前端控制实施范围:
1.A股;
2.基金;
3.债券;
4.优先股;
5.权证;
6.债券质押式回购;
7.经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受控交易单元实施资金前端控制的交易单元包括:
1.证券公司用于自营业务的交易单元;
2.证券公司实行托管人结算的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单元;
3.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持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持有的交易单元不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证券公司持有的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暂不纳入资金前端控制范围。
(三)控制类别本指南所称控制类别,是指交易单元对应产品或业务的属性类别,分为“会员自营”、“会员经纪”、“会员资管”、“机构业务”四种。
上交所对控制类别为“会员自营”、实行托管人结算的“会员资管”和“机构业务”的关联交易单元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受控业务种类与对应的控制类别、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关系如下表所示:
注1:具有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的公募基金业务,视同资产管理业务,须与托管人结算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并申报,控制类别为“会员资管”。
注2:本指南所称特殊机构,指部分财务公司、商业银行等同时为上交所交易参与人、本公司结算参与人,并单独在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自行结算的机构。这些特殊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或自营业务属于“机构业务”的控制类别。其自行结算的交易单元,与该机构使用并由托管人结算的其他交易单元(如有)属关联交易单元。
实施资金前端控制的受控单位为同一交易参与人的相同控制类别下的一组交易单元,即关联交易单元。上交所对交易参与人的关联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
三、最高额度
最高额度与交易参与人同一控制类别下的资产规模相对应。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资产规模采用净资本。托管人结算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相关业务的资产规模,采用合计资产总额。
不同控制类别下关联交易单元的最高额度必须符合以下计算标准,四舍五入取整,单位均为百万元:
“会员自营”最高额度=净资本×2.5
“会员资管”最高额度=合计资产总额×1
“机构业务”最高额度=合计资产总额×1
结算参与人根据交易参与人委托,向本公司申报最高额度相关信息。本公司接收结算参与人申报的信息,并进行有效性校验后,对同一交易参与人通过不同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最高额度按控制类别进行汇总,经阈值上限(1000亿)调整后发送至上交所。上交所技术系统根据本公司发送的最高额度等信息对关联交易单元设置最高额度。
最高额度的申报,分为常规申报和盘中紧急调整申报两种方式。
四、自设额度
第三章最高额度常规申报
常规申报指最高额度的日常申报。通过常规申报成功申报的最高额度于次一交易日起生效。
结算参与人在日间有效申报时间内,可为同一交易参与人进行多次最高额度信息的常规申报,以最新一次成功申报为准。
对于已申报最高额度相关信息的,净资本、合计资产总额等信息发生变化且较最近一次申报信息的变动(增加或减少)幅度达到或超过10%,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次一交易日重新申报;变动幅度低于10%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可视自身业务需要决定是否重新申报。
一、申报路径与申报时间
二、申报内容
结算参与人根据交易参与人委托,向本公司申报的最高额度相关信息包括:净资本或合计资产总额、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控制类别、最高额度。其中:
机构代码,是指交易参与人在上交所会籍系统中的会员代码或机构代码,下同;
机构名称,是指交易参与人在上交所会籍系统中的机构名称,且为全称,下同。
结算参与人应及时为交易参与人申报资金前端控制信息,并应对交易参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进行事后稽核;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事前核验。
(一)会员自营对于控制类别为“会员自营”的关联交易单元,对应的交易参与人与结算参与人均为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通过PROP客户端直接向本公司申报下列信息:
1.净资本,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单位百万元,四舍五入取整;
2.机构代码,指证券公司在上交所会籍系统中的会员代码;
3.机构名称,指证券公司在上交所会籍系统中的机构名称(全称);
4.控制类别,此处为“会员自营”;
5.按净资本2.5倍计算的最高额度,单位百万元,四舍五入取整;
6.本公司要求申报的其他信息。
对于控制类别为“会员资管”的关联交易单元,根据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对应的结算参与人,可分为由证券公司自行结算和由托管人结算两类。其中,仅通过托管人结算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纳入资金前端控制,由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参与人,将其在各托管人处相关产品的合计资产总额等最高额度相关信息,分别提供给相应托管人审核确认。
各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人,分别为该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报最高额度及下列信息:
1.合计资产总额,指前一交易日日终,该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在该托管人处相关产品的合计托管账户资产总额之和(单个产品的资产总额,是指该产品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科目的总计),单位百万元,四舍五入取整;
2.机构代码,指证券公司在上交所会籍系统中的会员代码;
3.机构名称,指证券公司在上交所会籍系统中的机构名称(全称);
4.控制类别,此处为“会员资管”;
5.按合计资产总额的1倍计算的最高额度,单位百万元,四舍五入取整;
6.本公司要求申报的其他信息。
计算合计资产总额时,“相关产品”指交易品种包含纳入资金前端控制受控交易品种的产品。明确不投资于纳入资金前端控制实施范围的上交所交易品种的产品,可不计入合计资产总额的计算。相关产品应处于交易参与人与托管人的托管合同存续期内,对于因合同终止、产品终止等原因进入清算期的产品,不纳入资产总额计算。
合计资产总额为汇总相关产品的合计托管账户资产总额之和,即一家托管人为其托管的一家机构,汇总申报一个合计资产总额及对应的最高额度。
(三)机构业务对于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持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对应的控制类别为“机构业务”。最高额度的申报比照“会员资管”。
由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相应机构作为交易参与人,将其在各托管人处相关产品的合计资产总额等最高额度相关信息,分别提供给相应托管人审核确认。
各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人,分别为该机构向本公司申报最高额度及下列信息:
1.合计资产总额,指前一交易日日终,该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在该托管人处相关产品的合计托管账户资产总额之和,计算方式同“会员资管”,单位百万元,四舍五入取整;
2.机构代码,指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在上交所的机构代码;
3.机构名称,指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在上交所的机构名称(全称);
4.控制类别,此处为“机构业务”;
5.按合计资产总额的1倍计算的最高额度,单位百万元,四舍五入取整;
6.本公司要求申报的其他信息。
自行结算的特殊机构,其控制类别适用“机构业务”,按照其内部评估确定的可投资于交易所市场的资产规模填报合计资产总额,按合计资产总额的1倍确定最高额度,并直接向本公司申报“机构业务”最高额度相关信息。
三、撤销申报
四、最高额度的形成与生效
本公司接收结算参与人的申报信息后,依据相关最高额度计算标准与上交所前一交易日日终发至本公司的机构信息(包括机构代码、机构名称与对应控制类别),对最高额度信息进行有效性校验,实时反馈申报成功或失败的处理结果。对于申报失败的,反馈其失败原因。
上交所、中国结算按照控制类别的不同,对交易参与人的最高额度设定阈值上限。阈值上限的取值为人民币1000亿元。上交所、中国结算可以根据市场实际需要,对阈值上限的取值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布。
当日日终,本公司根据当日成功申报的信息,对同一交易参与人通过不同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最高额度按控制类别进行汇总,并按照“超过阈值上限的,按照阈值上限取值”的原则设定该交易参与人不同控制类别下的最高额度。
常规申报形成的最高额度不得突破阈值上限。若确有需要突破阈值上限的,可通过盘中紧急调整申报进行申请。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分别设定最高额度,其他机构不区分业务设定一个最高额度。
本公司于当日日终将最高额度相关信息发送上交所。上交所技术系统根据本公司发送的信息,对关联交易单元设置最高额度,于次一交易日生效。
第四章最高额度盘中紧急调整申报
一、申报路径与申报时间
二、申报内容不同控制类别下关联交易单元的最高额度盘中紧急调整申报均适用以下流程。
1.申报盘中紧急调整信息
申报信息如下:
(1)机构代码,指交易参与人在上交所会籍系统中的会员代码或机构代码;
(2)机构名称,指交易参与人在上交所的机构名称(全称);
(3)控制类别,根据交易参与人与对应控制类别,选择“会员自营”、“会员资管”或“机构业务”;
(4)最高额度,单位百万元,四舍五入取整;
(5)是否突破阈值,若申报的最高额度突破阈值上限则选“是”,低于阈值上限则选“否”;
(6)情况说明,用于简要说明盘中申报的原因及依据,如实际净资本或合计资产总额的金额等;
(7)交易参与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包括固定电话、联系手机、联系邮箱,至少填写一人信息。
其中,通过盘中紧急调整申报的最高额度应高于该交易参与人在相应控制类别下的已有最高额度,包括正在生效的最高额度或当日申报已通过并发上交所处理的盘中紧急调整最高额度。若低于已有最高额度,申报将失败。
2.待确认申报
申报通过有效性校验,系统反馈申报已受理后,结算参与人应立即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电话:021-38874800-8543、8780或8520)对该申报进行审核并确认申报。
3.申报自设额度
最高额度盘中紧急调整申报并设置成功后,交易参与人还应及时向上交所申报调整自设额度。
4.书面说明
当日16:00前,交易参与人及结算参与人应当联合以书面形式,向上交所、本公司提交盘中紧急申报的详细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需加盖交易参与人与结算参与人公章,扫描后发送至本公司指定业务邮箱,同时电话联系本公司,并及时寄送正本。
(二)注意事项1.交易参与人同一时间只能选择一家结算参与人(或指定托管其产品总额最高的结算参与人)进行盘中紧急调整申报。该结算参与人为该交易参与人申报盘中紧急调整后,在申报撤销前,交易参与人仅能通过该结算参与人申报最高额度的盘中紧急调整与撤销。申报撤销后,交易参与人可另选结算参与人重新申报。
2.结算参与人应严格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信息申报,对交易参与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验,但不包括对最高额度的核验。结算参与人应提醒交易参与人准备书面情况说明,并按照业务规则,于提交盘中紧急调整申报后,与交易参与人联合向上交所、本公司提供情况说明。
3.对于因交易参与人的最高额度信息有误或发生重大变化而进行盘中紧急调整申报的,交易参与人应于当日有效时间内及时通过相关结算参与人调整常规申报,并在情况说明中予以说明。
三、撤销申报
四、最高额度的形成与生效
五、盘中紧急调整与常规调整的关系
第五章数据交换及查询
一、数据发送
对于日终已报送的最高额度控制生效情况数据,结算参与人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后可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或信箱文件交换工具下载通知信息(tzxx)文件。该文件包括已报送的最高额度控制生效情况数据,内含结算参与人当前交易日全量的最高额度控制生效情况数据,包括常规申报和盘中紧急调整申报的生效结果。
对于日终当天最高额度明细回报数据,结算参与人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后可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或信箱文件交换工具下载业务回报(ywhb)文件。该文件包括最高额度明细回报数据,内含结算参与人当前交易日常规申报和盘中紧急调整申报的逐笔处理结果。
二、数据查询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PROP客户端(路径为“风险管理-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申报历史查询”)查询本PROP用户常规申报和盘中紧急调整申报的当前交易日记录和历史记录。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PROP客户端查询(路径为“风险管理-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生效情况查询”)本PROP用户常规申报和盘中紧急调整申报的当前生效值和下一日生效值。
同时,信息查询提供通用接口功能,以支持参与人技术系统与PROP系统的自动对接。
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
第六章其他事项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略)
第七章附则
本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本指南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