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我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涉及“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继承、离婚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证券业务”等相关内容。
现予发布,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一、受理范围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沪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除外)、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及质押物处置业务。
二、需提供的材料及相关事项
(一)质押登记
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申请中应列明出质人名称(全称)、出质人证券账户号码、质权人名称(全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押合同编号、拟质押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数量、融资金额、融资利率、融资投向、融资期限、预警线和平仓线等内容;
2、质押合同原件(质押合同中质物条款或质物清单中至少列明质押证券的名称、数量以及单位;同时质押合同落款要求所有合同签订方盖章并签字)
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涉及基金会、事业单位等其他法人的,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境外法人需提供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境外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境外自然人需提供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除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上述涉及境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等还需符合以下规定:➀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➁香港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➂澳门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经过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➃台湾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1993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投资者还应提供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上述境外法人提供的经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公证的文件,应在完成认证或公证6个月内提交。
4、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需提供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如有)。
5、质押证券登记在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或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资产委托人和管理人共同现场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需同时提供资产委托人、管理人、质权人三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共同在《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及质押合同中签字盖章,质押合同需注明出质人证券账户号码、出质人证券账户名称、出质证券等信息),并提供托管人出具的知晓并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
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解除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质押)
质权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质押登记,除需提交本指南第二条第1款第(3)项中质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解除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或《部分解除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申请中应列明出质人姓名(全称)、出质人证券账户号码、质权人姓名(全称)、质押合同编号、拟解除质押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数量等内容;
2、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声明的内容中应该包括质押双方名称及质押登记证明编号,如遗忘质押登记证明编号的,声明内容应包括质押双方名称、质押证券简称、质押数量、质押登记时间等信息);
3、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查询质物的数量和状态
质权人在提交本指南第二条第1款第(3)项中质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质押证券信息查询申请表》以及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如质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且无法提供原件,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后,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查询质物的数量和状态。
(四)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且当事人就质权实现协商一致的,质押双方可根据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提交的质押合同约定或另行签订质押证券处置协议,向本公司申请将“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仅限于出质证券为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被司法冻结的质押证券除外),通过卖出质押证券实现质权。
1、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时,申请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申请表》;
(2)质押证券处置协议或质押合同;
(3)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4)申请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具体要求与本指南前文质押登记部分中关于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的要求一致);
(5)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协助卖出质押证券及划付处置所得资金的,应提供证券公司出具的受理证明;
(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可以由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以下简称“申请方”)。质押双方同意由质权人单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时,应当事先在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一)实现质权的情形(例如:1、至质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质权人未受清偿;2、出质人违反质押合同所述的任何违约情形或违反质押合同的任何约定;3、出质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重整或和解,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他类似情形;4、出质人发生危及、损害质权人权利、权益或利益的其他事件;5、其它根据质押当事人的约定需要行使质权的情形);(二)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由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三)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即视为出质人已经知晓并同意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申请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因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失败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申请方承担。
申请方可以选择到本公司柜台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也可通过具有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代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申报。选择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申报的,质押证券应托管在该证券公司。
通过到本公司柜台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本公司对有关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并于本公司受理日日终对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进行调整,状态调整于本公司受理日的次一交易日生效。
通过证券公司申报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委托范围内代理进行有关申请材料的初审。证券公司在初审通过后,按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本公司;同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要求,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本公司收到证券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申请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并于本公司受理日日终对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进行调整,状态调整于本公司受理日的次一交易日生效。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至质押证券被卖出前,司法机关要求对质押证券进行司法冻结或司法扣划的,本公司将对该证券办理司法冻结或司法扣划。司法冻结解除后,证券质押登记状态为“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质押双方可向本公司重新申请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从“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
2、卖出质押证券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根据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的相关约定,可由出质人自行卖出质押证券并向质权人划付处置所得资金,质押双方也可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协助卖出质押证券并向质权人划付处置所得资金。质押证券被卖出且完成交收后所对应的质押登记效力自动解除。
质押双方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协助卖出质押证券并向质权人划付处置所得资金时,应当与证券公司事先签订三方协议,并约定以下内容:(一)实现质权的情形;(二)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由(证券公司名称)作为第三方,在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协助卖出质押证券,并及时将处置所得资金划至质权人指定银行账户(包括质权人开户行、开户名称及银行账户号)。
3、申报质押证券卖出信息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出质人自行卖出相关质押证券的,应于卖出当日及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卖出证券有关数据信息。出质人未及时申报或申报数据信息存在错误的,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质押证券被卖出后,证券公司应对被卖出质押证券的成交数据进行确认,并于卖出当日15:00以前通过本公司系统报送相关质押证券卖出信息。
本公司将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确认的成交信息以及证券公司申报的质押证券卖出信息,在当日日终扣减出质人证券账户内的相应证券。证券公司未及时向本公司报送相关质押证券卖出信息或报送信息存在错误的,本公司日终依次按以下顺序确定当日该证券账户的卖出证券并进行扣减处理:(一)出质人证券账户内不存在权利限制登记情况的证券;(二)出质人证券账户内“可以卖出质押登记”或“不限制卖出冻结”的证券(以冻结时间先后为序)。证券公司与出质人之间因报送相关质押证券卖出信息引起的纠纷,不影响我公司上述调减处理。
证券公司未及时向本公司报送相关质押证券卖出信息或报送信息存在错误,导致本公司日终按以上顺序处理的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引发争议并造成相关当事人损失的,由证券公司自行承担由于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公司业务规则及本协议的行为导致的后果和责任。
4、划付处置所得资金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质押证券及划付处置所得资金的,处置所得资金应按照《关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违约处置资金划付有关事宜的复函》(机构部部函[2013]714号)的规定,比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相关要求,通过开立在本公司的相关资金交收账户及时划转,不能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直接划往质权人账户。
处置所得资金相关信息数据报送的具体要求见《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附件三(摘自《关于印发监控系统证券公司接口规范(V1.5)、数据报送指引(第6号,修订版)的通知》(证保发[2013]98号))。
(五)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1、质押证券处置过户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押双方根据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约定,向本公司申请以质押证券转让抵偿质权人的业务。
质押双方申请办理处置过户业务时应当签署质押证券处置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质押证券相关情况(证券数量、证券性质等),质押证券处置过户原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到期未清偿债务金额等),质押证券处置价格确定依据,申请处置过户的质押证券数量等,质押双方应在协议中约定“申请处置过户的质押证券折价总额以未履行债务金额为上限”。
2、质押双方向本公司柜台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1)《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申请表》;
(2)质押证券处置协议原件;
(3)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
(4)本次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的公告(如有);
(5)申请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具体要求与本指南前文质押登记部分中关于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的要求一致);
(6)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由质押双方通过本公司柜台办理。
4、特别说明:
(1)上述适用于质押登记生效1年以上(含)的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处置过户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股份锁定期内的质押证券除外。
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当年通过质押证券处置过户方式转让的股份,与当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合计纳入其当年可转让股份的额度管理中,不得超过其所持任职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其所持有的质押证券不得办理处置过户。本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过户的质押证券数量进行审核。同时可要求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行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2)以质押证券转让抵偿质权人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处置价格不应低于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证券收盘价的平均价的90%。本公司在受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时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质押证券处置价格确定依据,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承诺其质押证券处置价格符合《指引》相关规定。如遇重大资产重组、亏损等特殊情况,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申请人认为《指引》规定的质押证券处置价格标准不合理,可由申请人对其质押证券处置价格作出解释说明,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
关于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证券收盘价的平均价的计算,质押证券有数日处于停牌情况的,计算日期应根据停牌时长向前倒推;质押证券收盘价涉及除权除息情形的,计算时应做相应调整;质押证券上市(挂牌)不足二十个交易日,以实际发生交易的周期计算;质押证券非连续交易的,以实际有交易的二十天计算。
(3)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质押证券处置过户适用本指南,具体办理流程参照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本公司相关规定。
(4)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的行为触发信息披露义务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质押双方应当在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履行完成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5)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行为需经国资委、财政部、商务部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相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出质人因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行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以及《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7)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的行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8)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时,如过入方为境外投资者且未开立证券账户的,该投资者应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并承诺所开证券账户只用于处置在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中受让的证券,不进行其他证券买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9)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应按照本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相关规定缴纳过户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0号),我公司给办理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的投资者开具的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可以作为纳税人已完税的证明。
(10)本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质押证券的过户登记手续。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司法执行等情形导致申请过户的质押证券数量不足,过户登记处理失败。
(11)质押证券过户登记完成后,所对应的质押登记效力自动解除。
(12)申请人凭业务受理情况记录单在指定柜台于质押证券处置过户手续完成后领取过户登记确认书。
三、业务流程
(一)直接到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业务流程
1、出质人、质权人于营业大厅取号终端按取“综合业务—证券质押业务”排号单,待大厅叫号系统播放所取号码,根据提示至相应柜台办理业务。
2、综合柜台业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办理。
3、申请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交费,于费用审核柜台领取定额发票或者于业务经办人员处领取增值税发票。
4、办理完成的下一工作日后,质权人可凭业务受理单于费用审核柜台领取《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或《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或《过户登记确认书》。
(二)通过证券公司代办业务流程
1、出质人、质权人可到已取得代理资格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递交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或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申请材料。所提交的质押登记材料与直接到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的要求相同。
2、证券公司对质押登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按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本公司。
3、本公司收到证券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本公司受理日日终对证券持有数据的核查结果进行质押登记,并于下一交易日出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质押登记的生效日以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为准。
4、对于审核通过的业务申请,证券公司应当按本公司要求,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
5、质押登记费用由证券公司代为收取,收费标准与到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相同,相应发票由证券公司开具。
6、本公司负责邮寄质押登记证明,邮寄收件人及地址由出质人、质权人商定并通过证券公司申报。
四、收费标准及发票开立
1、质押费:
注:对于同一笔质押业务,申请人用同一质押合同对应的同一证券账户中的同一只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不同证券类型及限售期的证券将在数量加总后合并收费。
2、费用支付方式:相关费用可以现金、POS机刷卡、汇款、移动支付等方式支付。
3、说明:汇款账户信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行账户信息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结算银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一览表》中查询。
如使用汇款方式支付质押费的,本公司确认费用到账后再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4、若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按照增值税的相关政策需要从我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向我公司申请办理增值税涉税信息登记。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及个人无需办理涉税信息登记。
如首次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提供如下资料:
(1)填报完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信息登记表》并加盖公章(通过系统申报的,无需提交纸面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已完成“三证合一”的,无需提交);
(4)《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下任意一份即可):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税务事项通知书(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通知书)、税局网站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截屏、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证明等;
(6)贵单位增值税涉税信息登记经办人,即专票联系人(领取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增值税涉税信息首次登记后,若贵单位的增值税涉税信息未发生变更,后续办理相关业务时无需再提供上述资料。若贵单位的增值税涉税信息发生变更,可重新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信息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增值税涉税信息首次登记后,若贵单位的增值税涉税信息未发生变更,后续办理相关业务时无需再提供上述资料。若贵单位的增值税涉税信息发生变更,可重新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信息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五、注意事项
1、本公司对质押登记申请人直接提供或者通过证券公司申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质押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质押登记申请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同一交易日对同一笔证券由证券公司受理司法冻结并向本公司申报成功的,本公司不办理该笔证券的质押登记。
同一交易日对同一笔证券本公司先受理质押登记,再受理司法冻结的,本公司先办理质押登记,再对该笔已质押证券办理司法冻结;本公司先受理司法冻结的,不再受理该笔证券的质押登记。
3、出质人证券账户应为合格账户;属不合格账户的,应在所属证券公司处先行办理账户规范手续。
4、国有股东办理所持股份质押登记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办理质押登记或质押解除登记的股份超过总股本5%(含5%)的,在办理质押登记或解除登记后,出质人应通知上市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公告事宜。
6、质押的质物为有限售条件证券的,质押双方应声明已知晓质物处于限售期内,并承诺因质物如属法律规定的不得转让情形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质押双方承担,与本公司无关。(声明内容包含在《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中)。
7、质押的质物包括质押登记申请所记载的相应数量的证券及该部分证券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的送股(含公积金转增股)、通过本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或债券兑息。上述现金红利或债券兑息,将在质押解除后按照发行人委托本公司发放的金额,通过出质人证券账户对应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发放给出质人。
8、证券质押登记期间发生配股(即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时,配股权仍由出质人行使。质押双方有质押配股需要的,应在出质人获配股份后提出质押登记申请。。
9、质押当事人因主合同变更需要重新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当解除原质押登记后,重新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已做质押登记的证券被司法冻结的,需由原司法机关解除司法冻结后,本公司方可为其办理重新质押登记手续。
10、若质押涉及主体为境内注册合伙企业且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机构时,要求提供的授权事务代表(或称委派代表)证明书需同时加盖合伙企业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公章。
11、本指南要求提供的材料应采用中文;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为外文的,需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与外文一致的中文译本。
12、业务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交易休市除外)8:30-11:30,13:30-15:00。
注:本公司每天15:00起系统开始处理当日登记结算业务,因此15:00闭市后无法进行业务操作,敬请谅解和支持。
13、本业务指南涉及的《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解除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部分解除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申请表》、《证券公司受理证明》、《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申请表》、《质押证券信息查询申请表》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者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与支持→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者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
14、沪市证券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沪市B股、沪港通、美元计价资产支持证券除外),也可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接待时间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受理时间为准。对于电子业务平台(沪市B股、沪港通、美元计价资产支持证券暂不可通过该渠道申报)日终关闭前申报的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业务,本公司可能无法在当日15点闭市前处理完毕,将在下一交易日处理,可能出现证券被卖出、冻结等情况,最终业务办理结果以我公司系统处理结果以及所出具的业务凭证为准。
15、本业务指南于2018年3月8日修订,仅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16、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4008-058-058,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一、受理范围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因解散、破产、合并、分立、歇业、注销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需办理股票、债券、基金(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下同)等证券变更登记的业务(以下将此类变更登记业务称为法人资格丧失变更登记业务)。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因组织资格丧失需办理证券变更登记的,比照法人资格丧失变更登记业务办理。
法人资格丧失变更登记业务由申请人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
二、查询拟变更股份状况需提供的材料
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
三、申请办理证券变更登记业务时需提交的材料
1、《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2、拟过户证券为非流通股的,需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3、属于如下情形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信息披露文件(该信息披露文件须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部门予以盖章确认,并加注“已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字样后,方可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➀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数量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含)以上的;
➁过入方账户前一交易日日终股份余额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不足5%,而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数量与该余额之和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含)以上;
➂过入方账户前一交易日日终股份余额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不足20%,而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数量与该余额之和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0%(含)以上;
➃过入方账户前一交易日日终股份余额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不足30%,而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数量与该余额之和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含)以上的。
4、法人资格状态证明文件:
(1)原法人处于解散状态但尚未注销的,需提供证明原法人已处于解散状态的文件(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原法人解散的决议,有权机关责令公司关闭、撤销的文件,法人破产裁定、解散判决文书等);
(2)原法人已依法注销的,需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法人资格注销的证明文件(如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或调档查询文件等);
5、证券权属证明文件:
(1)法人采取依法清算的,申请人需提供经公证的清算报告(要求具有关于证券资产分配的方案,包括承继方姓名,拟分配证券的简称、数量等)。如清算报告未明确证券归属事宜,申请双方还需提供经公证的、依据清算报告签署的证券过户协议(协议中要求具有证券资产分配的条款,包括转让证券的简称、单位、数量;协议中具有本次转让事由的相关表述,包括债务清偿、剩余财产分配等);
(2)法人采取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或强制清算的,申请人应提供法院裁定认可的清算报告或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书中要求明确证券的归属、承继方的姓名等);
(3)如法人处于解散状态且尚未注销,或是已经注销,但因为各种历史原因无法进行清算或司法程序的,由过入方向公证机关申请协助查清相关历史事实,出具公证书明确证券归属,公证内容应包含:
➀明确法人资格状态(已解散或是已注销),以及法人未进行清算的事实;
➁具有债权债务的承继及清理情况的相关表述;
➂明确证券资产的归属情况,明确承继方属于原法人的股东、债权人,或是公司合并中的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新设分立后的新设公司等(不得为其他第三方);
➃列明承继方姓名、证券名称(简称)、单位及数量等信息。
6、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需符合以下要求:
(1)涉及境内企业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涉及基金会、事业单位等其他法人的,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涉及境内自然人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3)涉及境外法人的,需提供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境外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涉及境外自然人的,需提供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除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上述涉及境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等还需符合以下规定:➀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地区)外交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➁香港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➂澳门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经过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➃台湾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1993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投资者还应提供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上述境外法人提供的经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公证的文件,应在完成认证或公证6个月内提交。
(4)涉及合伙企业、非法人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涉及清算组织(含合伙企业清算人)或破产管理人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清算组织备案文件或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文件,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证明书,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涉及出资人的,需提供有权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需登记机关盖章确认),或其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需该行政机关盖章确认)。
7、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涉及以下情形的,还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国有股东因破产、清算、注销等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向我公司申请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应提供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备案表》;
(2)涉及外国投资者的,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回执(如有);
(3)银行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4)证券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5)保险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6)其他需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证券过户登记,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业务流程
1、申请人于营业大厅取号终端按取“综合业务—法人资格丧失变更登记”排号单,待大厅叫号系统播放所取号码,根据提示至相应柜台办理业务。
2、业务人员自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并收讫印花税和过户费后予以办理证券变更登记手续。
3、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缴纳过户费,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后,于费用审核柜台领取定额发票或者于业务经办人员处领取增值税发票。
4、申请人凭业务受理情况记录单在指定柜台于证券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领取过户登记确认书。
4、申请人凭业务受理情况记录单在指定柜台于证券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领取过户登记确认书。
五、收费标准及发票开立
1、印花税:
注:(1)如提供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批文,按照批文的规定执行。
(2)申请人提供了经有权机构确定的过户价格,以该价格作为计税的价格。
2、过户费:
注:每一单过户申请中,不同证券的过户分别计收过户费,同一证券的不同证券类别的过户合并计收过户费。
3、费用支付方式:相关费用可以现金、POS机刷卡、汇款、移动支付等方式支付。
4、说明:汇款账户信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行账户信息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结算银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一览表》中查询。
如使用汇款方式支付过户费和印花税,本公司确认费用到账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企业缴纳印花税时,需提供国税号(如没有国税号,则需要提供地税号,无税号的除外)、注册地址、注册类型信息,以便我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明细信息。
5、若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按照增值税的相关政策需要从我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向我公司申请办理增值税涉税信息登记。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及个人无需办理涉税信息登记。
六、注意事项
1、因法人资格丧失办理非交易过户,双方到场情况要求如下:
(1)如清算组尚未解散的,由清算组与受让方共同申请;
(2)如未经历清算程序,或清算组已经解散,则由受让方单方申请。
申请人申请过户登记时,提供的证券权属证明文件属于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且所涉及的过入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到场,申请人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公司将按有关协助执法的规定协助执行。
2、本公司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交易、司法执行等情形导致申请过户的证券数量不足,非交易过户登记处理失败。
3、如过入账户涉及境外投资者,且未开立证券账户的,在本公司对过户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该投资者可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并承诺所开证券账户只用于处置通过法人资格丧失变更登记情形受让的证券,不进行其他证券买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4、法人丧失资格所涉证券变更登记完成后,过出方证券账户无证券余额的,申请人还应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5、本公司对证券变更登记相关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相关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对证券权属变更行为公证的材料应包含对该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的内容。
6、本指南要求提交的材料应采用中文;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为外文的,需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与外文一致的中文译本。
7、业务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交易休市除外)8:30-11:30,13:30-15:00。
注:本公司每天15:00起系统开始处理当日登记结算业务,因此15:00闭市后无法进行业务操作,敬请谅解和支持。
8、本业务指南涉及的《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者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与支持→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者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
9、本业务指南于2018年3月8日修订,仅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10、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4008-058-058,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继承、离婚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一、受理范围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因继承、离婚涉及的股票、债券、基金(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下同)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1、自然人继承、离婚等情形涉及的优先股、无限售流通股、债券和基金过户登记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托管证券公司或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
2、涉及下述情形的,须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
(1)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股份为非流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股份数量涉及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的。
二、办理查询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
三、因继承办理过户业务时需提交的材料
1、《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文件;
3、证券权属证明文件:
(1)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证券权属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包括:一审判决书(需同时提供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生效证明);二审判决书;法院调解书(需一并提供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生效证明或全部当事人签署的法院调解书送达回证复印件)。(2)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的,需提供调解协议原件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确认文书;(3)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券权属变更行为的,需提供相关公证文书;
4、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如未成年、精神病患者等),其法定监护人要求代为行使权利,将遗产登记在法定监护人名下的,要求在法律文书中就相关事宜明确说明。如未明确的,需要提供:
(1)证明法定监护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包括:含有查明亲属关系的继承公证文书;法院的判决、裁定;户口本;居(村)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关于代为保管遗产的相关声明(具有关于知悉证券属于继承人,要求过户至自己名下代为保管的相关表述)。
5、如过户股份为非流通股的,还需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6、拟过户股份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通知所规定的应纳税范围,还需提供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等材料。如遇过户多只股票而税务机关只填列一张总的完税凭证,且完税凭证上未分列各只股票的完税价格明细的,需由投资者至相关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明细;
7、属于如下情形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信息披露文件(该信息披露文件须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部门予以盖章确认,并加注“已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字样后,方可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➀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数量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含)以上的;
➁过入方账户前一交易日日终股份余额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不足5%,而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数量与该余额之和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含)以上;
➂过入方账户前一交易日日终股份余额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不足20%,而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数量与该余额之和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0%(含)以上;
➃过入方账户前一交易日日终股份余额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不足30%,而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数量与该余额之和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含)以上的。
8、继承人如果为外籍自然人的,且未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可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并提供签字的《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模板参见我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相关附录)。
9、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继承情形涉及多个继承人的,需全部过入方继承人共同申请,无法同时到场的,需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其他过入方可以授权其中一个过入方办理,如授权委托书中列明受托人可签署相关文件,申请表可由受托方在经办人处签字即可。申请人申请过户登记时,提供的证券权属证明文件属于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所涉及的当事人无法同时到场且不进行授权的,申请人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公司按有关协助司法执行的规定协助执行。
四、因离婚办理过户业务需提交的材料
1、《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文件;
3、离婚证明文件(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明或生效司法文书);
4、离婚财产分割证明文件:
(1)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证券权属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包括:一审判决书(需同时提供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生效证明);二审判决书;法院调解书(需一并提供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生效证明或全部当事人签署的法院调解书送达回证复印件)。
(2)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的,需提供调解协议原件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确认文书;
(3)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券权属变更行为的,需提供相关公证文书;
5、如过户股份为非流通股的,还需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6、拟过户股份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通知所规定的应纳税范围,还需提供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等材料。如遇过户多只股票而税务机关只填列一张总的完税凭证,且完税凭证上未分列各只股票的完税价格明细的,需由投资者至相关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明细;
7、如属于本业务指南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的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完成信息披露后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部门对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上予以盖章确认,并加注“已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字样后,方可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8、过入方如果为外籍自然人的,且未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可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并提供签字的《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模板参见我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相关附录)。
9、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离婚当事人双方需同时到场申请办理,无法同时到场的,可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离婚当事人中一方授权另一方办理,且授权委托书中列明受托人可签署相关文件,申请表可由受托方在经办人处签字即可。申请人申请过户登记时,提供的证券权属证明文件属于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且当事人无法同时到场且不进行授权的,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公司将按有关协助司法执行的规定协助执行。
五、业务流程
1、申请人于营业大厅取号终端按取“综合业务-继承、离婚分割财产业务”排号单,待大厅叫号系统播放所取号码,根据提示至相应柜台办理业务。
2、本公司业务人员自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并收讫印花税和过户费后予以办理证券变更登记手续。
3、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缴纳过户费,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后,于费用审核柜台领取定额发票或者于业务经办人员处领取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0号),我公司给办理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的投资者开具的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可以作为纳税人已完税的证明。
4、申请人凭业务受理情况记录单在指定柜台于证券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领取过户登记确认书。
六、收费标准及发票开立
1、印花税:
注:(1)如提供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批文,按照批文的规定执行。
(2)申请人提供了经有权机构确定的过户价格,以该价格作为计税的价格
2、过户费:
注:每一单过户申请中,不同证券的过户分别计收过户费,同一证券的不同证券类别的过户合并计收过户费。
3、费用支付方式:相关费用可以现金、POS机刷卡、汇款方式支付。
4、说明:汇款账户信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行账户信息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结算银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一览表》中查询。
如使用汇款方式支付过户费和印花税,本公司确认费用到账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5、若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按照增值税的相关政策需要从我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向我公司申请办理增值税涉税信息登记。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及个人无需办理涉税信息登记。
如首次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提供如下资料:
(1)填报完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信息登记表》并加盖公章(通过系统申报的,无需提交纸面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已完成“三证合一”的,无需提交);
(4)《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下任意一份即可):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税务事项通知书(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通知书)、税局网站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截屏、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证明等;
(6)贵单位增值税涉税信息登记经办人,即专票联系人(领取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增值税涉税信息首次登记后,若贵单位的增值税涉税信息未发生变更,后续办理相关业务时无需再提供上述资料。若贵单位的增值税涉税信息发生变更,可重新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信息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申请过户登记时,如过入方涉及境外投资者,且未开立证券账户的,在本公司对过户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该投资者可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并承诺所开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处置通过继承、离婚情形受让的证券,不能进行其他证券买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自然人死亡所涉证券变更登记完成后,过出方证券账户无证券余额的,申请人还应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3、本公司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交易、司法执行等情形导致申请过户的证券数量不足,非交易过户登记处理失败。
4、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需符合以下要求:
(1)涉及境内自然人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2)涉及境外自然人的,需提供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来往内地通行证。
除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上述涉及境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等还需符合以下规定:➀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地区)外交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➁香港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➂澳门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经过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➃台湾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1993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投资者还应提供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5、本公司对证券变更登记相关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相关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涉及证券权属变更行为、身份信息等情况的公证材料应包含对该行为以及身份信息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的内容。
6、本指南要求提供的材料应采用中文;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为外文的,需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与外文一致的中文译本。
7、业务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交易休市除外)8:30-11:30,13:30-15:00。
注:本公司每天15:00起系统开始处理当日登记结算业务,因此15:00闭市后
无法进行业务操作,敬请谅解和支持。
8、本业务指南涉及的《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者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
www.chinaclear.cn→服务与支持→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者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
9、沪市证券的继承、离婚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沪市B股、沪港通除外),也可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接待时间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受理时间为准。对于电子业务平台日终关闭前申报的继承、离婚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本公司可能无法在当日15点闭市前处理完毕,将在下一交易日处理,可能出现证券被卖出、冻结等情况,最终业务办理结果以我公司系统处理结果以及所出具的业务凭证为准。
10、本业务指南于2018年3月8日修订,仅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11、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4008-058-058,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
一、受理范围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规定办理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份(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除外)协议转让业务。
如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请参考本公司《上市公司收购业务指南》。
二、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一)查询股份持有人(即转出方)持有股份情况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
(二)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2、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3、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要求同《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中的身份证明文件);
4、转让协议正本;
5、拟转让股份涉及以下情形的,还需提交以下文件:
(1)涉及国有股东转让,需提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会委员会的批准文件,以及全部价款的付款或收款凭证(可提供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转账凭证等,股份划转如不涉及现金划转情形可不提供);
国有股东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向我公司申请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应提供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备案表》。
(3)银行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4)证券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5)保险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6)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需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公告;
(7)拟过户股份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通知所规定的应纳税范围,还需提供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等材料。如遇过户多只股票而税务机关只填列一张总的完税凭证,且完税凭证上未分列各只股票的完税价格明细的,需要投资者请相关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明细。
(8)其他须经批准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还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业务流程
1、申请人于营业大厅取号终端按取“综合业务—协议转让”排号单,待大厅叫号系统播放所取号码,根据提示至相应柜台办理业务。
2、综合柜台业务人员自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完成审核(批量业务请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将申请材料提交我公司预审),审核通过并收讫印花税和过户费后予以办理证券变更登记手续。
3、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缴纳过户费,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后,于费用审核柜台领取定额发票或者于业务经办人员处领取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0号),我公司给办理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的投资者开具的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可以作为纳税人已完税的证明。
4、申请人凭业务受理情况记录单在指定柜台于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领取过户登记确认书。
四、收费标准及发票开立
1、印花税:
注:(1)如提供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批文,按照批文的规定执行。
(2)申请人提供了经有权机构确定的过户价格,以该价格作为计税的价格
2、过户费:
注:每一单过户申请中,不同证券的过户分别计收过户费,同一证券的不同证券类别的过户合并计收过户费。
3、费用支付方式:相关费用可以现金、POS机刷卡、汇款方式支付。
4、说明:汇款账户信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行账户信息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结算银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一览表》中查询。
如使用汇款方式支付过户费和印花税,本公司确认费用到账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企业缴纳印花税时,需提供国税号(如没有国税号,则需要提供地税号,无税号的除外)、注册地址、注册类型信息,以便我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明细信息。
5、若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按照增值税的相关政策需要从我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向我公司申请办理增值税涉税信息登记。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及个人无需办理涉税信息登记。
如首次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提供如下资料:
(1)填报完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信息登记表》并加盖公章(通过系统申报的,无需提交纸面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已完成“三证合一”的,无需提交);
(4)《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下任意一份即可):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税务事项通知书(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通知书)、税局网站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截屏、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证明等;
(6)贵单位增值税涉税信息登记经办人,即专票联系人(领取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增值税涉税信息首次登记后,若贵单位的增值税涉税信息未发生变更,后续办理相关业务时无需再提供上述资料。若贵单位的增值税涉税信息发生变更,可重新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信息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五、注意事项
1、本公司对证券变更登记相关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相关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办理协议转让时,股份持有人应先到本公司进行股份持有查询,转让双方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确认,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审核通过后,转让双方再到本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办理协议转让要求转让双方共同申请。如果转让双方账户涉及产品账户的,根据协议签署主体确定业务申请主体,一般为产品的管理人。如果合同签署主体为单一客户特定资管产品或定向资管产品委托人的,不要求管理人到场。
3、股份转让涉及拟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股份持有人应当在办理股份查询的同时申请将拟转让(收购)的股份予以临时保管,股份临时保管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转让双方到本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股份持有人应先申请将临时保管予以解除。
4、股份临时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司法机关对股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自动解除。
5、办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协议转让时,本公司受理业务的当天,若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办理了相关证券的协助司法执行业务(日终处理顺序在先),将可能导致本公司已受理的上述转让业务无法办理成功。
6、转让双方证券账户均应为合格账户;属不合格账户的,应在所属证券公司处先行办理账户规范手续。
7、本指南要求提供的材料应采用中文;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为外文的,需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与外文一致的中文译本。
8、业务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交易休市除外)8:30-11:30,13:30-15:00。
9、本业务指南涉及的《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证券保管申请表》、《证券保管解除申请表》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者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与支持→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者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
10、本业务指南于2018年3月8日修订,仅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11、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4008-058-058。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证券业务
一、受理范围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向基金会捐赠其持有的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优先股、A股股票、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下同)等证券的变更登记业务。本公司暂仅受理经省级(含)以上民政部门或作为受赠方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向基金会捐赠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且本指南基金会须是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合法设立,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不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向基金会捐赠等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比照本指南中有关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等情形的规定办理证券持有查询、过户登记等业务。
二、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2、捐赠协议原件;
3、捐赠人和基金会的身份证明文件;
4、省级(含)以上民政部门或作为受赠方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对捐赠出具的确认文件;
5、捐赠证券为非流通股的,还需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6、捐赠证券数量属于如下情形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信息披露文件(该信息披露文件须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部门予以盖章确认,并加注“已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字样后,方可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7、捐赠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8、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需符合以下要求:
(1)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涉及事业单位等其他法人的,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3)境外法人需提供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境外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境外自然人需提供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除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上述涉及境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等还需符合以下规定:①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地区)外交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②香港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③澳门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经过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④台湾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1993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投资者还应提供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上述境外法人提供的经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公证的文件,应在完成认证或公证6个月内提交。
(4)涉及合伙企业、非法人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涉及清算组织(含合伙企业清算人)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清算组织成立的证明文件、清算组织负责人证明文件、清算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涉及出资人的,需提供有权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需登记机关盖章确认),或其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需该行政机关盖章确认)。
9、涉及以下情形的,在办理证券过户登记时,还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文件:
(1)涉及国有主体所持股份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2)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
(3)银行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4)证券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5)保险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10、拟过户股份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通知所规定的应纳税范围,还需提供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等材料。如遇过户多只股票而税务机关只填列一张总的完税凭证,且完税凭证上未分列各只股票的完税价格明细的,需要投资者请相关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明细。
11、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业务流程
1、申请人于营业大厅取号终端按取“综合业务—捐赠变更登记”排号单,待大厅叫号系统播放所取号码,根据提示至相应柜台办理业务。
2、综合柜台业务人员自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并收讫印花税和过户费后予以办理证券变更登记手续。
3、本指南要求提交的材料应采用中文;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为外文的,需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与外文一致的中文译本。
4、业务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交易休市除外)8:30-11:30,13:30-15:00。
5、本业务指南涉及的《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者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与支持→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者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
6、本业务指南于2018年3月8日修订,仅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7、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4008-058-058;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四、收费标准及发票开立
1、印花税:
注:(1)如提供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批文,按照批文的规定执行。
(2)申请人提供了经有权机构确定的过户价格,以该价格作为计税的价格
2、过户费:
注:每一单过户申请中,不同证券的过户分别计收过户费,同一证券的不同证券类别的过户合并计收过户费。
3、费用支付方式:相关费用可以现金、POS机刷卡、汇款方式支付。
4、说明:汇款账户信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行账户信息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结算银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一览表》中查询。
如使用汇款方式支付过户费和印花税,本公司确认费用到账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企业缴纳印花税时,需提供国税号(如没有国税号,则需要提供地税号,无税号的除外)、注册地址、注册类型信息,以便我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明细信息。
5、若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按照增值税的相关政策需要从我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向我公司申请办理增值税涉税信息登记。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及个人无需办理涉税信息登记。
如首次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提供如下资料:
(1)填报完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信息登记表》并加盖公章(通过系统申报的,无需提交纸面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已完成“三证合一”的,无需提交);
(4)《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下任意一份即可):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税务事项通知书(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通知书)、税局网站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截屏、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证明等;
(6)贵单位增值税涉税信息登记经办人,即专票联系人(领取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增值税涉税信息首次登记后,若贵单位的增值税涉税信息未发生变更,后续办理相关业务时无需再提供上述资料。若贵单位的增值税涉税信息发生变更,可重新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信息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五、注意事项
1、本公司对证券变更登记相关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相关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本公司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交易、司法执行等情形导致申请过户的证券数量不足,非交易过户登记处理失败。
3、本指南要求提交的材料应采用中文;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为外文的,需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与外文一致的中文译本。
4、业务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交易休市除外)8:30-11:30,13:30-15:00。
注:本公司每天15:00起系统开始处理当日登记结算业务,因此15:00闭市后
无法进行业务操作,敬请谅解和支持。
5、本业务指南涉及的《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者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与支持→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者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
6、本业务指南于2017年8月31日修订,仅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7、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4008-058-058;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投资者证券划转业务
一、受理范围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因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委托与其签订定向资产管理的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将其名下的证券在该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与专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划转。
二、申请证券划转须提供以下材料:
1、证券划转申请表;
2、划出证券所托管证券公司出具的拟划出证券无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并同意划出的证明文件(加盖公司公章);
3、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业务流程
1、申请人于营业大厅取号,待大厅叫号系统播放所取号码,根据提示至相应柜台办理业务。
2、本公司业务人员自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并收讫手续费后予以办理证券划转手续。
3、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缴纳证券划转手续费,于费用审核柜台领取定额发票或者于业务经办人员处领取增值税发票。
4、申请人凭业务受理情况记录单在指定柜台于证券划转手续完成后领取过户登记确认书。
四、收费标准及发票开立
1、本公司按照划转股份面值的0.5‰收取手续费,债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品暂不收取划转手续费。相关费用可以现金、POS机刷卡、汇款、移动支付等方式支付。如使用汇款方式支付手续费,本公司确认费用到账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汇款账户信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行账户信息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结算银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一览表》中查询。
2、若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按照增值税的相关政策需要从我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向我公司申请办理增值税涉税信息登记。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及个人无需办理涉税信息登记。
如首次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提供如下资料:
(1)填报完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信息登记表》并加盖公章(通过系统申报的,无需提交纸面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已完成“三证合一”的,无需提交);
(4)《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下任意一份即可):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税务事项通知书(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通知书)、税局网站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截屏、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证明等;
(6)贵单位增值税涉税信息登记经办人,即专票联系人(领取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增值税涉税信息首次登记后,若贵单位的增值税涉税信息未发生变更,后续办理相关业务时无需再提供上述资料。若贵单位的增值税涉税信息发生变更,可重新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信息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五、注意事项
1、同一投资者名下的专用证券账户之间不得进行证券划转。
2、业务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交易休市除外)8:30-11:30,13:30-15:00。
3、本业务指南于2018年3月8日修订,仅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4、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4008-058-058,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常见问题解答
一、营业大厅证券信息自助查询系统如何使用及提供查询的内容?
答:先将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放置于读卡器上,再根据屏幕提示,用鼠标点击选取证券账户和查询项目,取走身份证即结束查询,系统会自动退出。请认真阅读自助查询注意事项,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
自助查询系统提供查询的内容包括沪市A股证券账户号码、指定交易、账户有证券、最近三年的证券持有变动情况。
该系统提供打印证券账户信息证明,作为投资者到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或变更指定交易等业务的依据。
二、开户代理机构告知已开立沪市A股账户而在证券信息自助查询系统上未查询到证券账户信息的,如何办理?
答:可通过柜台办理证券账户信息查询。
三、如果查到的A股证券账户非本人开立的,如何办理?
答:至取号机,领取账户业务号码,等待叫号至柜台办理投资者重新开户手续。请先复印本人身份证件,填写《投资者的声明和承诺》。
四、如果查到的证券账户是休眠的,如何办理?
答:对于有指定交易的休眠账户,投资者需在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办理账户激活手续。对无指定交易的沪市A股证券账户,投资者可通过任何一家证券公司或在本公司营业大厅申请办理账户激活。
在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账户激活业务,需至取号机,领取账户业务号码,等待叫号至柜台办理证券账户激活手续。请填写《休眠账户激活申请表》。激活成功的次一交易日,账户可正常使用。
五、账户为何被休眠处理?
答:根据证监会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和中国结算[2007]130号文的要求,各证券公司对小额休眠账户进行了处理,请向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咨询具体休眠的原因。
六、休眠账户另库存放涉及沪市的账户类别是什么?休眠账户另库存放后,有何限制?
答:沪市另库存放休眠账户范围是沪市A股账户(即A、B、D账户),不包括基金、B股等其他账户。
七、如何查询休眠账户业务相关规定?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市场信息—通知公告—公司总部中。
《关于休眠账户另库存放退出交易系统的提示性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市场信息—通知公告—公司总部中。
八、如何了解投资者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搬迁或者证券公司被托管的相关信息?
答: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1)向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咨询,目前证券公司在网站上公布热线电话、营业部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2)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致电上海证券交易所公众咨询服务热线4008888400,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指定交易网上查询,可以得到营业部的地址电话等信息;(3)可致电证券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证监局咨询。
九、证券账户里的股票或基金退市了,如何处理?
答:投资者沪市证券账户仅记录目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不记录已退市的股份、基金数量。办理退市股票的有关业务,可向该退市公司在股份代办转让系统的主办券商咨询。办理退市基金的有关业务,可向该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咨询。本公司营业大厅自助查询终端旁已备置了退市公司主办券商、退市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电话信息,可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