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5-05-29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5〕50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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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8〕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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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8〕11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所依据《办法》第2.2条的规定接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挂牌转让申请,并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不再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进行发行前备案。


二、按照原规定进行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应当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证债字〔2012〕17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上证债字〔2012〕177号)、《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转让的通知》(上证债字〔2012〕210号)、《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证债字〔2013〕16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证发〔2014〕63号)、《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6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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