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5-04-27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5〕40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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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通知》(上证发〔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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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通知》(上证发〔2022〕2号)。

各上市公司、市场参与人:

 

为更好地开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工作,适应监管转型环境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新要求,引导上市公司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增加了本所推进监管转型和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方面的评价内容,将以扣分为主的评价机制调整为主客观相结合的加减分制度,并相应调整明确了具体计分标准。


本次修订已将董事会秘书考核的相关内容吸收于上市公司信息评价工作中,本所不再对董事会秘书单独考核。为此,本所同步修订了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废止了其中第五章关于考核的规定,并相应修订了第一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八条中相关考核内容的表述。

 

现将本次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详见附件1)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详见附件2)对外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略)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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