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证券公司落实客户服务,提升客户价值的重要手段。持续深入推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对健全市场机制、强化市场功能、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去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将切实加强新股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作为深化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为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去年6月发布了《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等配套规定,与全体会员一起,积极落实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加强对买入新股客户的风险警示与教育,提高客户风险意识,规范客户交易行为。
近一年来,在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加强新股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过度炒作新股(以下简称“炒新”)之风有所遏制,有力地促进了一级市场定价理性回归,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提供了有效保障。
为巩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阶段性成果,配合中国证监会开展IPO在审公司2012年度财报专项检查活动,会员应当充分利用当前新股暂停发行的窗口期,认真总结去年以来新股交易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进一步深化落实新股交易适当性管理。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炒新账户分类与风险警示长效机制,提高适当性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
会员应当以风险的充分揭示与有效警示为目标,结合自身客户管理需要,建立炒新账户分类与风险警示制度,完善业务流程与技术手段,切实加强对炒新账户的管理。主要包括:
1.明确炒新账户分类方法和标准。会员应当持续跟踪分析客户参与新股交易的情况,根据客户资产规模、交易经验、风险偏好、交易行为特征及盈亏情况等指标,确定炒新账户分类的原则和方法,明确指标的量化标准,探索建立炒新账户分类指标体系。
会员可以将炒新账户分为炒新重点账户、炒新活跃账户、炒新亏损账户及风险承受能力不足账户等类别。
2.建立有效的风险揭示与警示机制。会员应当根据炒新账户分类情况,采取针对性风险揭示与警示措施,并做好工作记录与留痕。对炒新重点账户实施严格的监管警示,规范和约束其交易行为;对炒新活跃账户进行风险警示,督促其合规参与新股交易;对炒新亏损账户及时提示新股交易风险,并做好客户沟通;对风险承受能力不足账户及时提醒其审慎参与新股交易。
二、针对炒新账户,及时采取风险揭示与警示措施
1.为引导会员建立炒新账户分类与风险警示的长效机制,本所根据2011-2012年度参与新股交易个人投资者的交易行为特征及盈亏情况,按照交易次数、频繁程度、对股价的影响力以及亏损次数、亏损金额及亏损概率等指标,筛选出炒新活跃账户和炒新亏损账户。
本所通过会员业务专区“监管信息—重点监控账户名单”栏目,将上述炒新账户名单向相关会员提供。
2.除本所提供的炒新账户外,会员可以参考本所有关炒新账户的筛选统计方法与指标,结合自身客户实际情况,筛选确定出新的炒新账户名单。
3.会员应当对本所提供的以及各自确定的炒新账户名单,及时采取风险揭示与警示措施,并持续跟踪其后续参与新股交易的情况。会员对炒新账户采取措施的情况,纳入本通知第三条要求的自查内容。
三、开展自查专项活动,提升炒新账户管理效果
1.会员应当积极配合当前中国证监会IPO在审公司财报专项检查活动,以建立炒新账户分类风险揭示与警示机制、遏制市场炒新风险为目标,开展自查专项活动。
2.会员应当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由合规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自查专项活动。
3.自查专项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炒新账户分类管理机制建设、炒新账户针对性风险揭示与警示、配合本所自律监管等方面。
4.会员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及时启动自查专项活动,并于3月22日前向本所提交自查书面报告。
5.对于在自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会员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如实反映在自查报告中。对于在自查活动中发现问题并已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的会员,本所不予追究。
6.本所根据会员自查结果和对炒新账户实施风险揭示与警示的效果,对会员组织抽查。抽查结果作为本所评价会员合规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标,对落实效果显著的会员,纳入年度评优范围予以激励;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会员,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杨柳春 0755-25918161
杨莉莉 0755-22388877
鲁 欣 0755-25918519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