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4-08-27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4〕49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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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上海市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上证发〔20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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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上证发〔2021〕95号)。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


为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将上海市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由按每笔初始交易100元人民币收取,暂减为按每笔初始交易金额的0.01‰收取,起点5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0元人民币。请做好收费标准调整的相关准备工作。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收费标准作出调整。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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