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3-01-09
发文字号:
上证会字〔2013〕2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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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上证发〔201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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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上证发〔2015〕21号)。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市场参与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开始施行。自2013年1月4日风险警示板正式运行以来,大部分会员遵照要求,向客户提示了风险,但是仍存在个别会员客户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超过50万股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此类股票的交易管理。为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会员单位务必按照本所《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风险警示准备工作的通知》(上证会字〔2012〕25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做好相关《风险揭示书》的签署工作,向客户揭示交易风险。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不得接受其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的委托。


各会员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之前将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情况进行汇总,并通过会员专区“函件往来”模块上传。本所将根据需要对《风险揭示书》签署情况进行检查。


二、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投资者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超过50万股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申报。


三、各会员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劝阻,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四、投资者违反规定超限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的,经警示无效后,本所将给予限制账户交易的纪律处分。


会员疏于客户管理,未有效警示和劝阻客户超限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的,本所将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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