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荐机构、上市公司:
为加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现予以发布。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10 年修订)(深证上 (2010) 433 号) 和《关于启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业务专区”并建立保荐业务代表制度的通知》(深证会 (2010) 6号) 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2年11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