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2-10-26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12〕138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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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警示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深证会〔201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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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深证会〔2013〕45号)。

各会员单位:


为强化对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投资者的风险警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平稳实施,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会员做好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警示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市整理期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已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在一定期限届满后将被终止上市,风险相对较大。


二、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累计仅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上市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客户应当密切关注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剩余交易日和最后交易日,否则有可能错失卖出机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退市整理期间,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股票的全天停牌不计入三十个交易日的期限内。

 

三、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的交易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客户买入后可能因无法在股票终止上市前及时卖出所持股票而导致损失。

 

四、客户在参与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退市制度、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规定和进入退市整理期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

 

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虽然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但须达到交易所重新上市条件,能否重新上市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六、客户应当特别关注拟终止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期间发布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及时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市公司网站以及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各会员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风险揭示书》中对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的文字载明:本《风险揭示书》的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所有风险。


会员应与客户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签署《风险揭示书》,客户确认已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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