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14-05-06
发文字号:
股转系统公告〔2014〕37号
发文机关: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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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已修订。参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4〕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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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订。参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4〕118号)。

为规范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办理股票挂牌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取得证券简称和代码及领取挂牌相关文件


(一)证券简称和代码


申请挂牌公司应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申请挂牌文件时一并提交《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


(二)缴费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送的《缴费通知单》,申请挂牌公司缴纳挂牌初费和当年年费。


(三)领取文件


申请挂牌公司接到领取相关文件的通知后前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领取下列文件:


1.在服务窗口领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


2.在财务管理部领取缴费发票。


3.在挂牌业务部领取《关于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的通知》,同时提交《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主办券商办理股份公司股票挂牌进度计划表》。


4.在公司业务部领取股票初始登记明细表。


公司股票办理初始登记时,无论是否存在首批解除转让限制情形,均需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司业务部领取股票初始登记明细表。


(四)办理股份首批解除转让限制(如有)


公司股票挂牌时,如股份存在首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情形,申请挂牌公司应向主办券商提交股份首批解除转让限制申请材料,主办券商审核后出具《挂牌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解除转让限制明细表》,并提交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司业务部,可先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在领取同意挂牌的函时提交原件。


二、办理信息披露及股份初始登记


(一)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


取得证券简称和代码的当日,申请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报送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文件;第二个工作日或之前相关文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披露。


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1.公开转让说明书;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补充审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


4.法律意见书;


5.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有);


6.公司章程;


7.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8.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


9.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函;


10.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如有);


11.其他公告文件。


文件披露后,不得随意更改、替换或撤销。如确需修改,申请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或其他信息披露主体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业务部提交情况说明;经挂牌业务部确认后,发布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二)股份初始登记


申请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不迟于取得证券简称和代码的第二个工作日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1.主办券商应协助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2.申请挂牌公司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签署《股份登记及服务协议》;


3.申请挂牌公司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初始登记申请书》;


4.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为申请挂牌公司办理股份初始登记,出具《股份登记确认书》。


(三)挂牌前的第二次信息披露


申请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取得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确认书》的当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业务部报送《股份登记确认书》、《股票公开转让记录表》、《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加盖主办券商公章)等文件的原件或扫描件、传真件,确定公司挂牌日期(挂牌日为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办理挂牌前的第二次信息披露事宜。


1.披露时间


T-2日或之前(T日为挂牌日,下同),申请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报送第二次信息披露文件。


T-1日或之前,相关文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披露。


2.披露文件


(1)关于公司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2)关于公司挂牌同时发行的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告(如有);


(3)其他公告文件。


三、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融资的流程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公开市场,为提高投融资对接的效率,满足申请挂牌公司的融资需求,申请挂牌公司可在申请挂牌时或挂牌审查期间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自主决定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和发行的比例。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后股东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


(一)披露发行意向


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且尚未确定认购对象的,可在报送申请挂牌材料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业务部申请在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披露股票发行意向。


(二)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


取得证券简称和代码后,申请挂牌公司按照“二(一)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流程办理《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的信息披露事宜。


(三)报送备案材料


在完成股票认购、验资后,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其指引的有关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业务部报送备案材料单行本一份(原件)及电子文件(含WORD和PDF文件各一套);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函。


(四)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文件


在取得股份登记函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申请挂牌公司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关于公司挂牌同时发行的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告》等文件。


(五)办理股份登记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文件披露后,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持股份登记函及其他材料前往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或新增股份登记。


(六)披露工商变更登记公告


申请挂牌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发布《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七)注意事项


1.关于新增股份的登记


(1)在股份初始登记前完成股票发行的


申请挂牌公司在股份初始登记前取得股份登记函的,初始登记的股份为发行完成后的全部股份。


(2)在挂牌日前完成股票发行的


申请挂牌公司在股份初始登记后、挂牌日前取得股份登记函的,持股份登记函及其他材料前往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登记。


2.通过股票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通过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3.挂牌日后完成股票发行的


申请挂牌公司拟于挂牌日后完成股票发行的,其发行程序按照已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规定办理。


四、挂牌仪式


申请挂牌公司拟举办挂牌仪式的,请填写《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挂牌仪式申请》,发邮件至guapaiyishi@neeq.org.cn,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服务部沟通具体事宜。


五、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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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般股票挂牌操作流程图(略)


附件:部分文件参考格式部分文件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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