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挂牌公司股票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办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挂牌公司如存在《业务规则》所列的需进行暂停转让或恢复转让申请情形的,应与主办券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监管员进行预沟通,以统筹协调好暂停转让或恢复转让业务办理的时间。
二、挂牌公司填写《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送主办券商审查。
三、主办券商审查无误后,最迟应于T-4日(T日为暂停或恢复转让生效日,且为转让日)下午15点前将加盖主办券商公章的《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同传真(传真号:010-63889674)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将所有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发送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电邮地址:ywbl@neeq.org.cn),同时电话确认收悉(电话:010-63889549)。
四、主办券商应协助挂牌公司最迟在T-1日发布股票暂停(恢复)转让公告。
五、T日挂牌公司暂停(恢复)转让生效。
附件: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