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14-05-06
发文字号:
股转系统公告〔2014〕20号
发文机关: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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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

已修订。参见:《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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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订。参见:《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5〕67号)。

为规范挂牌公司股票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办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挂牌公司如存在《业务规则》所列的需进行暂停转让或恢复转让申请情形的,应与主办券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监管员进行预沟通,以统筹协调好暂停转让或恢复转让业务办理的时间。


二、挂牌公司填写《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送主办券商审查。


三、主办券商审查无误后,最迟应于T-4日(T日为暂停或恢复转让生效日,且为转让日)下午15点前将加盖主办券商公章的《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同传真(传真号:010-63889674)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将所有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发送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电邮地址:ywbl@neeq.org.cn),同时电话确认收悉(电话:010-63889549)。


四、主办券商应协助挂牌公司最迟在T-1日发布股票暂停(恢复)转让公告。


五、T日挂牌公司暂停(恢复)转让生效。


附件: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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