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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4-04-2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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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各结算参与机构:


结合市场发展需求并根据深圳市场《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修订了《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概述


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质押式报价回购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定本指南。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交易”),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业务办法》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证券公司以及相关结算参与人办理与本公司相关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二章账户


一、证券账户


客户使用深圳市场A股证券账户或深圳场内基金账户参与报价回购业务。


证券公司使用自营证券账户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并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提交质押券。


证券公司需要向本公司投资者业务部指定一个自营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可用标准券额度。(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专用担保资金账户


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申请开立报价回购交易专用担保资金账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账户”),用于保管证券公司提交的充当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中的现金和存放质押证券的红利利息等。申请开立担保资金账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交所出具的《报价回购交易证券代码通知书》;


(二)《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预留印鉴卡;


(五)《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D-COM)申请表》;


(六)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该担保资金账户不接受证券公司直接存入资金,证券公司也不能直接从该担保资金账户提款,相关资金存入或提取通过与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来实现(资金划转申请表见附件二)。


三、专用处置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为每个具有独立产品交易代码的报价回购业务向本公司投资者业务部申请开立一个专用处置证券账户,用于保管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终止时因证券公司未偿付客户资金而转入的待处置质押券。


专用处置证券账户名称为:“XX证券公司+该产品交易代码+报价回购交易专用处置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专用处置账户时,除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交所出具的《报价回购交易证券代码通知书》;


(二)《深市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三)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专用处置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应托管于该证券公司的自营交易单元。本公司在处置时将待处置证券转托管至客户交易单元。证券公司应当在提交处置申请表时准确提供客户交易单元信息。


四、基金专户份额申赎交收涉及的证券、资金交收账户


(一)证券公司基金专户申赎账户


证券公司以不在深交所二级市场交易的基金专户份额作质押券的,涉及基金专户份额申购赎回业务,证券公司沿用其自营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参与基金专户份额申赎登记和交收,沿用其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资金交收。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专户申赎


1.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申请维护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4(D-COM系统)相关参数信息。基金管理人未开通D-COM系统的,须在基金专户开通申赎前提交《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D-COM)申请表》,以开通D-COM系统,并申请维护D-COM相关参数信息。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D-COM系统的,也须在专户开通申赎前提交《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D-COM)申请表》,以申请维护D-COM相关参数信息。


2.督促基金专户托管人开立基金专户资金结算账户。


3.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提交基金参数维护申请表。(见附件三)


4.督促基金代销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提交基金参数维护申请表。(见附件四)


(三)基金托管人基金专户申赎账户


基金托管人使用其已经开立的证券交收账户参与基金专户份额申赎交收,使用基金专户申赎资金结算账户进行基金专户申赎的资金交收。


基金托管人向结算业务部申请开立基金专户申赎资金结算账户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2)《指定收款账户信息申报表》;


(3)《指定收款账户证明》;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预留印鉴卡两张;


(6)《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D-COM)申请表》;


(7)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9)其他材料。


第三章登记


第一节质押物管理


一、质押物的种类


证券公司可以提交以下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


(一)符合深交所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基金份额;


(二)基金专户份额;


(三)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


(四)现金。


二、质押物入库和出库


(一)入库


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交易前,应当向本公司提交用于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的质押物。


本公司使用专用托管单元(以下简称“质押库”)用于保管证券公司提交的作为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自有证券。


(二)出库


当质押物经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超过证券公司全部报价回购待购回交易金额的,证券公司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将超出部分的质押券转出质押库,或者申请将超出部分的担保资金转出担保资金账户。


质押券或担保资金转出后,不再作为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的质押物。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出入库申请


1.质押券


质押券的出入库由证券公司通过本公司D-COM系统申请办理,本公司当日日终完成交收后逐笔办理质押券的出入库业务。成功入库的质押券所折算的标准券次一交易日可用于报价回购交易;成功出库的证券次一交易日可用于交易。


D-COM系统在受理质押券提交业务时,检查提交质押券的自营证券账户与其申报指定自营证券账户的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是否一致;不一致的,系统将反馈失败信息。


2.担保资金


担保资金的存入与提取由证券公司通过本公司D-COM系统申请办理,并通过证券公司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担保资金账户办理相关资金划转。证券公司提交担保资金时应当确保其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额可提款额度。


担保资金的存入实时办理。成功存入的资金所折算的标准券次一交易日可用于报价回购交易;担保资金的提取在当日日终逐笔办理。


(四)顺序


质押券的出入库在完成报价回购业务交收后办理。日末先办理质押券入库,再办理担保资金提取业务,最后办理质押券出库业务。担保资金提取和质押券出库须确保留存的质押物足额,允许部分成功。


(五)出库计算公式


可出库质押券折算标准券数量=已入库质押券折算标准券总量-当日未到期融资回购(包括当日新发生融资回购)融出标准券量-MAX(融资回购净应付款折算的标准券量,0)。


若证券公司申报出库的质押券折算的标准券数量小于或等于可出库质押券折算标准券数量,则按申报出库质押券折算标准券数量出库。若证券公司申报出库的质押券折算的标准券数量大于可出库质押券折算标准券数量,则按可出库质押券折算标准券数量出库。


(六)资金划付失败影响质押物提取


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出现资金划付失败的,本公司对该证券公司当日所有的质押券出库和担保资金提取申报均不予办理。


三、标准券计算


(一)折算率


1.以符合回购资格的债券(基金)证券作为质押物的,本公司根据《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确定其折算率。


2.以现金作为质押物的,折算率是1。


3.以基金专户份额及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作为质押物的,折算率由证券公司与客户在报价回购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并通过深交所审核。本公司根据深交所的通知对质押券折算率进行参数管理。证券公司应当每天(T日)(21:00前)向本公司发送具有质押资格的质押券折算率和净值(对于二级市场交易的质押券,本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使用当日收盘价数据)。


因证券公司原因造成多次发生超过时点发送数据的,本公司将对证券公司高管采取约谈等自律监管措施。


(二)标准券计算


标准券的单位为张,每张金额为100元。


已被司法冻结或其他原因冻结的质押物不计入标准券。


转入质押库的质押券按照以下公式核算标准券:


标准券总额=债券折合的标准券+现金折合的标准券+基金份额折合的标准券+其他证券折合的标准券


其中:


债券折合的标准券=债券数量×标准券折算率


现金折合的标准券=现金金额÷100


已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折合的标准券=基金份额数量×当日收盘价×折算率÷100


(基金发生份额折算的,折算处理日日终本公司使用基金公司当天发送的预估净值数据计算标准券)


未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的基金专户份额折合的标准券=基金专户份额数量×前一日基金专户份额净值×折算率÷100


四、可用额度


T日,本公司完成标准券折算后计算证券公司次日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并发送交易所用于前端监控。


可用额度(T+1日)=证券公司报价回购额度-未到期融资回购融出标准券(不包括T+1日为到期日的回购)


五、质权查询


客户可向证券公司或本公司客户服务部查询报价回购的相关情况,可查询的信息包括(1)证券公司质押物所折算的标准券总量、(2)证券公司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3)该客户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


客户向本公司投资者业务部申请查询时需要提交其证券账户号码以及其所参加的报价回购产品证券代码。


六、司法冻结


司法机关对证券公司提交的质押券进行司法冻结的,本公司将质押券转出专用托管单元后再采取司法冻结处理措施。质押券被司法冻结的,不计入标准券,但不影响报价回购客户对该质押券享有的质权。


证券公司因报价回购质押券足额申请解除报价回购质押的,本公司优先对已经被司法冻结的质押券进行解除质押处理。”


第二节基金专户份额申赎


一、登记


以不在深交所二级市场交易的基金专户份额作为质押券的,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专户份额发售后,应联系本公司发行人业务部办理专户份额登记手续。


二、申赎清算和交收


(一)申购、赎回原则基金专户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报。


(二)清算交收对于基金专户份额申购赎回,本公司采取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方式。


1.申购份额及交收资金计算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专户单位净值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申购交收资金=申购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专户单位净值


2.赎回交收资金计算赎回交收资金=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专户单位净值


(三)流程T日日间,证券公司通过FDEP提交基金专户份额申购、赎回委11托指令;系统进行数据有效性检查并作实时反馈;


T日晚,基金公司向本公司发送基金专户份额净值数据。基金公司应当保证在T日晚21:00前向本公司发送净值数据,否则本公司按申赎交收失败处理。


T+1日上午,本公司完成清算并通过SJSMX0将清算数据发送证券公司、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T+1日日末,本公司根据清算数据办理资金和份额交收,并将交收结果发送证券公司、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对于当日资金交收成功的申购业务,本公司记增相应的基金专户份额;对于当日资金交收失败的申购业务,不记增相应的基金专户份额;不办理部分交收。


对于当日资金交收成功的赎回业务,本公司记减对应的基金专户份额;对于当日资金交收失败的赎回业务,不记减相应的基金专户份额。


三、申赎与出入库效率


1.申购和入库


证券公司T日提交基金专户份额申购申请的,可在T+1日提交入库申请。本公司在完成T+1日申购交收后,办理证券公司当日(T+1日)提交的质押券入库申请。入库成功的,本公司记增证券公司次日(T+2日)的报价回购可用额度。


2.出库和赎回


T日申请出库的基金专户份额,证券公司可于T日申请赎回。出库成功的,T日终办理基金专户份额赎回清算(T+1日办理交收);


出库失败的,赎回相应失败。


第三节权益分派


一、分红派息


在质押期间质押券发生分红派息的,股息红利也作为质押物,存放于证券公司专用担保资金账户;本公司将其折算成相应的标准券。


二、派送证券


如果质押券涉及派送证券的且为本公司接纳的质押券,则本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将所派送的证券折算为标准券。


如果不是本公司接纳的质押券,则不予折算。在确保没有欠库和没有资金交收违约的条件下,证券公司可自行申请出库。


三、其他


以债券作为质押品的,在质押期间发生回售、兑付、赎回以及转股情形的,参照深圳《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办理。


第四章清算和资金交收


一、原则


本公司为报价回购交易提供T+1双边净额清算非担保交收服务。


证券公司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进行资金交收。


二、清算


T日日终,本公司根据深交所发送的当日报价回购成交数据,以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对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轧差清算:


1.对于初始交易,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成交数量×100


2.对于提前购回交易,提前购回交易金额=提前购回成交数量×(100+提前购回价格×实际购回天数/365)


其中:实际购回天数=提前购回成交日对应交收日-初始交易成交日对应交收日


3.到期购回


到期购回金额=到期购回成交数量×(100+初始交易成交价格×实际购回天数/365)


其中:


未发生提前购回的,到期购回数量是该笔回购初始交易成交数量;发生部分提前购回的,到期购回数量是未购回的剩余未购回数量。


实际购回天数=到期购回日对应交收日-初始交易成交日对应交收日。


到期购回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到期购回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确定其到期购回日。


清算完成后,本公司将双边净额清算结果发送给相关结算参与人。


三、交收


(一)正常交收


T+1日,本公司根据报价回购清算结果,分别在12:00和16:00在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办理资金交收。


(二)延迟交收


在T+1日16:00,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余额仍不足的,本公司对该证券公司所有报价回购均不做资金交收处理。所有T日发生该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业务均延迟至T+2日办理交收。


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两个交易日发生的报价回购交收顺序为先办理延迟交收再办理正常交收。若延迟交收失败,正常交收按失败处理。


延迟交收失败的,进入违约处置程序(第五章)。


第五章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置


一、权限暂停


证券公司T日报价回购交易在T+1日资金交收违约的,深交所自T+2日开始暂停该违约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的初始交易权限。证券公司在T+2日履行资金交收责任的,交易所自T+3日开始恢复其报价回购初始交易权限。


本公司T日日末发现证券公司欠库的,通知交易所T+1日暂停该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初始交易权限。证券公司补足质押物的,本公司通知交易所次一交易日日恢复其业务权限。


二、权限终止


证券公司连续两日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深交所终止其报价回购权限。


T日晚,证券公司因质押物价值波动、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出现质押物不足额,且证券公司在T+2日内(含当日)未能补足质押物的,自T+3日起深交所终止其报价回购交易权限,本公司终止为该证券公司提供报价回购清算交收服务。


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终止当日,该证券公司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交易全部提前终止,且不得与客户开展新的交易。


三、违约处置


(一)处置申请


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终止后,向深交所及本公司结算业务部、发行人登记部提交处置申请(见附件五)。


(二)处置原则


本公司优先对证券公司担保资金划转处置。担保资金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本公司再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和深交所的处置通知进行证券划转处置。


本公司结算业务部根据深交所出具的违约处置通知书将证券公司提交的报价回购交易担保资金划入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


(三)证券公司处置


本公司发行人登记部根据深交所出具的违约处置通知书和证券公司处置申请书将证券公司质押券转托管至证券公司客户托管单元。该类业务不收取相关费用。证券公司次日采取卖出或申请赎回等处置措施,处置所得资金进入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


(四)第三方处置


本公司发行人登记部根据深交所出具的违约处置通知书和证券公司处置申请书将质押券转托管至第三方证券公司的自营交易单元。第三方证券公司处置质押券所得资金进入第三方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由该第三方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申请将处置所得资金划入违约证券公司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


债务全部清偿后,证券公司向本公司发行人登记部提交业务终止报告,并可向发行人登记部申请将专用处置账户中剩余证券转托管至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交易单元。该类证券划转业务不收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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