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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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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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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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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监察工作的组织机构及职责,提升自律监察能力,保证自律监察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授予协会实施自律监察职权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授权规定”)及协会自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统筹自律监察工作,向协会理事会负责;在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指导和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协会自律监察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授权规定及协会自律规则为准绳,遵循客观、公正、精简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委员会由会员单位代表、中国证监会代表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修订并统筹自律监察工作有关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组织自律监察案件的审理、复核等相关工作;


(三)组织开展国际、国内行业自律监察相关交流合作活动,与中国证监会和会员建立自律监察工作良性互动机制;


(四)指导地方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察工作;


(五)协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


(二)组织落实委员会的各项职责,主持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代表委员会或根据协会授权签署有关文件;


(四)主持制订、修订及统筹自律监察工作有关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相关的专题研究和方案论证;


(五)代表委员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提名职能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


(七)决定职能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及专家顾问的回避事项;


(八)协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副主任委员履行上述部分职责。


第七条委员会下设审理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两个职能委员会,分别负责纪律处分案件的审理和复核工作。职能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决定。同一案件的审理委员和复核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协会执业检查部门是委员会处理自律监察案件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委员会可聘请专家顾问参与自律监察工作。专家顾问可列席委员会全体会议、职能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专项活动,但无表决权。


第三章 职能委员会和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纪律处分案件;


(二)审理纪律处分案件;


(三)对纪律处分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处理决定;


(四)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复核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复核申请的受理工作;


(二)复核纪律处分案件;


(三)对纪律处分案件提出复核意见或作出复核决定;


(四)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职能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职能委员会会议;


(二)代表职能委员会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向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案件审理或复核情况;


(四)主持或指定其他委员主持听证工作;


(五)确定案件的主审委员;


(六)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职能委员会建立会议制度,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职能委员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三条召开职能委员会会议,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发送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第十四条职能委员会委员有权调阅办理案件所需的材料,独立履行职责,发表意见。职能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职能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决定,全体出席人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会议决定、表决结果上签名确认,对会议决定持异议者应当在会议纪要上写明意见。


第十六条职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征询专业意见与建议。有关专业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十七条协会执业检查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自律管理措施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异议复查工作,组织协会相关日常办事机构办理自律管理措施案件的审理、执行等工作,对协会相关日常办事机构作出的自律管理措施决定进行审核;


(二)负责纪律处分案件的立案、调查工作;


(三)受理纪律处分案件的复核申请;


(四)组织、监督纪律处分决定的实施与执行;


(五)办理纪律处分案件的交接、报批、移送等有关流程事项,制作、管理、送达自律监察案件相关文书;


(六)负责或组织协会相关日常办事机构处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七)向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报告自律监察日常工作情况;


(八)办理委员会和职能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九)其他职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协会理事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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