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部分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3-09-30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3〕5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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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相关业务申报时间和修改相关规则的通知

本法规中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被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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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中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被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42号)。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相关业务申报时间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复,本所对下列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包括《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等(详见附件1)。


二、本所发布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指引)也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实时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试行)》(详见附件1)。


三、2013年10月8日起,下列业务每个交易日上午的申报时间统一调整为9:15至9:25、9:30至11:30;中午休市,下午的申报时间保持不变:


(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


(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四)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五)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


(六)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申购、赎回;


(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现金申购、赎回;


(八)货币市场基金实时申购、赎回。


四、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实物申赎)和大宗交易申报时段维持不变。


五、本所将于2013年10月7日就业务申报时段调整组织进行全市场测试,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准备并参加。


六、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业务申报时段调整的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七、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测试和实施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妥善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涉及申报时间修订的若干规则涉及申报时间修订的若干规则


2相关业务申报时段调整情况汇总表相关业务申报时段调整情况汇总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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