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1-12-0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收藏

关于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部分收费项目暂免收费的通知

各证券经营机构:


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状况,本公司研究决定,自2011年12月12日起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所列示的“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中的以下收费项目暂免收费:


一、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担保证券提交或返还的划转指令的,证券公司应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且不得超过20 元/指令,其中10 元上交本公司;

 

二、证券公司发出融券券源划转指令的,按照10 元/指令的标准向证券公司收取手续费;


三、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还券划转指令的,证券公司应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且不得超过20元/指令,其中10元上交本公司。


特此通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