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8-09-18
发文字号:
上证交字〔2008〕16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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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调整工作,如遇问题,及时与本所联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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