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自2008年8月22日起,权证交易经手费标准调整为成交金额(双向)的0.0045%,权证相关的流量费(权证交易的申报按交易类统计,权证行权的申报按非交易类统计)恢复收取,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