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03-08-05
发文字号:
上期交法研字〔2003〕134号
发文机关:
上海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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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03年)

已修订。参见:《关于实施新修订的<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十一个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期交法字〔2008〕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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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订。参见:《关于实施新修订的<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十一个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期交法字〔2008〕263号)。

各会员单位、各指定交割仓库、各指定结算银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九个业务实施细则的修正案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公布。


新修订的九个业务实施细则自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但其中《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十八条的新规定自2004年1月份合约起开始实施。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1、调整临近交割期天然橡胶期货交易保证金的提高方式。把增加保证金的时间提前约15天,同时把最后三个交易日的保证金收取的幅度提高到40%,涉及第五条。


2、调整并丰富当期货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时的风险控制措施。当一段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涨跌幅较大时,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加强风险控制的力度,涉及第七条。


3、修改铜、铝、天然橡胶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的处理方式,将现有三个品种的处理方式统一。同时,使文字描述更通俗、直观,以方便投资者理解,涉及第十三和十四条。


4、修改天然橡胶合约的限仓规定,对天然橡胶合约加强风险控制,从某一合约总持仓达到10万手开始比例限仓,并减少交割月份单个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从150手减少到100手,涉及第十八条。


5、增加有关风险警示制度规定,增加必要的对市场冲击较小的软性介入措施,新增第七章风险警示制度,涉及第四十二至四十六条。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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