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6-03-29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06〕12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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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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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2〕12号)。

各保荐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荐机构在向本所报送保荐对象的股权分置改革材料之前,应就其自身及其重要关联方在之前六个月是否存在通过自营或者客户资产管理等形式买卖保荐对象的股票的行为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文件与股权分置改革材料一并报送本所。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为保荐对象提供股权分置改革服务期间(从与保荐对象首次商谈股权分置改革事宜起至持续督导期满止),应定期对其是否存在利用股权分置改革或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信息、机会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在《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中予以说明。


三、保荐机构在与保荐对象签署保荐协议时,应向保荐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等重要关联方发送提醒函,提醒上述人员和单位不得利用股权分置改革内幕信息买卖保荐对象的股票。保荐机构在相关各方签字、盖章后留档备查。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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