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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5-08-24
发文字号:
上证交字〔2005〕14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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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证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计算方法说明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二批)的公告》(上证公告〔20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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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二批)的公告》(上证公告〔20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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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权证跌幅价格为零。”


公式应用中,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


一、“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是指标的证券的当日涨跌幅限制的最高、最低价;

  

二、在计算价格时,每一步计算结果,需先四舍五入至最小价格单位。


以权证“宝钢JTB1”上市首日(8月22日)涨幅价格为例:宝钢JTB1(580000)的保荐机构提供的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在前收盘价格处显示)为0.688元;标的证券G宝钢(600019)的前收盘价格为4.62元,涨跌幅限制为10%,行权比例为1。


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


=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10%)


=4.62×1.1


=5.082元


=5.08(计算结果先四舍五入至最小价格单位)


因此:


宝钢JTB1的涨幅限制价格


=0.688+(5.08-4.62)×125%×1


=1.263元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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