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8-1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收藏

关于权证代理或担保结算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


为保证权证登记结算业务的顺利进行,有效防范结算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已取得权证交易资格但未取得权证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选择合资格参与人代理或担保结算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算模式:


结算参与人可选择代理结算模式或担保结算模式


(一) 代理结算模式:


1、部分代理结算模式:


该模式下,无权证结算资格的参与人可使用专用席位办理权证买入交易,该席位所有证券交易均通过代理方参与人结算帐户结算,其他席位交易仍以自身名义在本公司结算。


2、全面代理结算模式


该模式下,无权证结算资格的参与人全部证券交易结算以及其他非交易结算均通过代理方参与人结算帐户结算,不再作为结算参与人以自身名义在本公司开展结算业务。


两种模式下代理方参与人均必须承担包括被代理方权证交易在内的全部结算交收责任,履行结算交收义务。


(二) 担保结算模式


无权证结算资格的参与人(被担保方)可以与有权证结算资格的参与人(担保方)签订权证担保结算协议,明确在被担保方权证交易无法交收的情况下,担保方承担担保交收责任,结算公司有权扣划担保方自营备付金帐户资金或自营证券,履行担保交收义务。


二、办理条件及程序:


(一) 代理结算模式


1、代理方结算参与人必须是已获得本公司权证结算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类参与人,被代理方结算参与人必须是已获得证券交易所权证交易资格的交易会员。


2、部分代理模式下,被代理方专用席位必须满足结算路径变更要求(无未了结业务、新股、回购、无回购登记账户、要约收购等)。


3、经代理方与被代理方协商一致,双方共同向本公司提交代理结算申请,代理方同时书面承诺承担包括被代理方权证交易在内的全部结算交收责任,并报备双方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


4、本公司审核通过后进行相关交易席位的结算路径调整,自下一交易日起,已取得权证交易资格但未取得权证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可通过合资格参与人代理结算。


(二)担保结算模式


1、担保方结算参与人必须是已获得本公司权证结算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类参与人,被担保方结算参与人必须已获得证券交易所权证交易资格的交易会员。


2、经担保方与被担保方协商一致,双方共同向本公司提交担保结算申请,担保方同时书面承诺承担被担保方权证交易的交收违约责任,并报备双方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


3、本公司审核通过后,自下一交易日起,已取得权证交易资格但未取得权证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可直接参与本公司权证结算业务。


特此通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