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3-02-28
发文字号:
上证会字〔2003〕27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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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自律准则

第一条为强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自律意识,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维护投资者利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由本所会员、特别会员自觉遵守。


第三条依法合规经营,遵守本所业务规则。


第四条诚实信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不开展不正当竞争,不以违法手段获取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第五条在经纪业务和其他受托业务中,勤勉尽责,切实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严格执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与客户明确在指定交易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故意拖延或拒绝办理客户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


第七条在营业场所提供多种方式的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建立客户投诉和交易纠纷的处理机制,并制作书面记录。


第九条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证券交易委托资料、证券帐户数据、交易记录等文件。


第十条对客户的收费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遵守本所技术规范要求,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交易系统和通信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加强技术风险防范,并对交易系统和通信系统建立必要的备份机制。


第十三条定期检查交易系统和通信系统,建立系统故障和异常情况处理的应急制度。


第十四条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切实执行自营业务、经纪业务和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分类管理要求,防范风险。


第十五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遵守本所会籍和席位管理等制度,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十七条自觉接受和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所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按规定向本所交纳席位费、交易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对本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我检查、相互监督,并配合本所检查。


第二十条本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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