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有效控制 B 股交收风险,防止 B 股交易、交收中的违规行为,经本所理事会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1 .所有在本所上市的 B 股及其衍生证券;
2 .本所全体 B 股结算会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买空”,指 B 股结算会员未按规定时间将买入股份的款项汇入本所帐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卖空”,指 B 股结算会员或其属下投资者股份帐户上某种证券的卖出数额超过该证券的最近实际余额。
第四条禁止买空行为。一经发现,本所立即冻结该会员应交收的相应股份,并要求该会员必须在 T +5 日前补足买空金额。如未及时补足买空金额,本所有权在 T +6 日强制性卖出股份。因强制卖出所造成亏损等后果由当事结算会员承担。
第五条买空金额从交收日开始按渣打银行深圳分行提供的港币定期存款利率收取利息及按 0 .5 %(日)收取罚息。
第六条禁止卖空行为。一经发现,本所立即冻结其全部交收款项,并要求其在 T +5 日前补足卖空证券。如发生某一即将分派权益的证券卖空,且在股权登记日前未补足的,除应补购卖空证券外,还应在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补购就卖空证券所派生的红股、配股权证,并应在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向本所缴纳就卖空证券所派生的现金股息和分红派息手续费。
第七条未按本所规定时间补足卖空证券的,本所有权在T+6日强制性买入股份。因强制补购所产生的亏损及费用和引起的后果由当事结算会员承担。
第八条本所对发生卖空的结算会员,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 .卖空证券每 100 股罚港币 HKD100 。00 ;
2 .在上市证券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发生的证券卖空,必须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前予以补购。未予补购的,加倍少处罚。
第九条会员因买空卖空所得收益由本所全部予以没收,没收款项划入风险基金;会员因买空卖空遭受的损失,由该会员全部承担。
第十条对会员买空、卖空,除强制卖出或补购及经济处罚外,本所还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报告国家证券主管部门;
2.结算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3. 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告;
4.暂停 B 股交易;
5.取消会员资格;
6.通过法律手段追索该会员对本所所欠债务;
7.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之含义为:
T 日:发生买空、卖空的当日;
交收日:T +3 日;
风险基金:以结算会员向本所交付的资金为主、用以保证交易交收正常进行的专项基金。在交收出现异常时,本所动用该项基金代为完成交收行为。
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