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
为促进区域支线航空协调发展,满足偏远地区人民群众出行和人员跨区域流动的基本需要,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及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民航局对《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3〕2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中国民航局将结合有关情况研究完善。
财政部
中国民航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