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4-12
发文字号:
证监许可〔2024〕586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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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设立法巴证券(中国)有限公司的批复

法国巴黎银行: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法巴证券(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法巴银行〔2021〕0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0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设立法巴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巴证券)。法巴证券注册地为上海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亿元,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股东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人民币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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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出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等值金额现金出资。


二、我会对法巴证券章程草案无异议。法巴证券设立后,应当将股东同意的公司章程报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法巴证券组建工作,足额缴付出资,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四、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法巴证券的工商设立登记工作。


法巴证券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申请《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法巴证券在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五、法巴证券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证券业务数据及投资者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合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重要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六、法巴证券组建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和法巴证券住所地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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