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则体系优化版本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10月23日实施。 英文文本将于2024年10月23日公布,详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4年8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金期货相关业务,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合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交割库、指定检验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业务
第三条 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00克/手。
第四条 黄金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克。
第五条 黄金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02元/克。
第六条 黄金期货合约月份为最近三个连续月份的合约以及最近13个月以内的双月合约。
第七条 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第八条 黄金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的15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春节月份等最后交易日交易所可另行调整并通知。
第九条 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AU。
第十条 黄金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套利交易头寸,所涉的一般月份是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涉的临近交割月份是指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
第十一条 黄金期货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
黄金期货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黄金期货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该套利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黄金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自交割月份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章 交割业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黄金期货适用期货转现货、仓库交割。
黄金期货实行完税交割。
第十四条 交割品级
金含量不小于99.95%的国产金锭及经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
第十五条 交割商品
(一)国产金锭:应当是经交易所注册的品牌金锭。
(二)进口金锭:应当是经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金锭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
第十六条 交割商品的规格
交割的金锭为1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9%)或3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5%)。
每一张标准仓单的金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的金锭组成。
第十七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每块金锭用干净纸或塑料膜包好,采用木箱或塑料箱包装。运输和储存时,不得损坏、污染产品。
第十八条 每块金锭溢短、磅差标准
3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纯重)溢短不超过±50克。1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每块金锭磅差不超过±0.1克。
第十九条 调运费
交易所为满足货主择地交金、提金的需要,负责各黄金交割仓库之间的金锭调运工作。在标准仓单生效日和发货通知日,由交易所通过会员向货主收取调运费。调运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二十条 金锭的仓储费由交易所定期代收代付。
第二十一条 交割单位
黄金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每一标准仓单标准重量(纯重)3000克。
第二十二条 交割地点:交易所黄金交割仓库,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客户不得进行黄金实物交割。
第二十四条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该工作日称为交割日。
第二十五条 交割程序
(一)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交割日12:00之前,将已经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交割日(含当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
(二)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三)买方交款、取单。交易所于交割日结算时以内转方式划转买方交割货款并清退其相应的保证金,买方于当日结算后取得黄金标准仓单。
(四)卖方收款。交易所于交割日结算时以内转方式划转卖方交割货款。
第二节 交割仓库的入库与出库
第二十六条 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货主向黄金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向交易所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内容包括品种、商标、品级、数量及拟交货地等。客户的申报应当通过其委托的会员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入库申报审批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工作日内指定货主交金黄金交割仓库。货主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黄金交割仓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金锭不能用于交割。
第二十八条 入库检验
(一)国产金锭运抵黄金交割仓库时,应当由交易所注册黄金品牌企业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二)进口金锭运抵黄金交割仓库时,应当由相应的进口银行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三)同一库内现货金锭转做标准仓单,应当提供由该批金锭相应生产厂方或进口银行直接办理入库手续的有效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四)黄金交割仓库应对到库金锭及相关单证进行检验审核。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重)量检验两部分。
国产金锭: (1)入库金锭的质量检验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为准; (2)入库金锭的数(重)量检验
黄金交割仓库核对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和装箱单,对入库金锭进行点数,并对金锭逐一复磅。在规定的磅差范围内,3000克的金锭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和装箱单标识毛重为准;1000克的金锭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进口金锭: (1)入库金锭的质量检验以金锭标识和相应质量证明为准; (2)入库金锭的数(重)量检验
黄金交割仓库对入库金锭进行点数并逐一复磅。3000克的金锭毛重以黄金交割仓库的复磅为准;1000克的金锭毛重不得低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第二十九条 货主监收
入库时,货主应到黄金交割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黄金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
第三十条 签发标准仓单
金锭入库完毕验收合格后,黄金交割仓库签发标准仓单,货主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予以确认,货主确认后标准仓单生效,货主确认当天为标准仓单生效日。标准仓单生效日或者标准仓单生效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交易所对溢短进行结算。
第三十一条 出库
(一)货主提货时,应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出库申请,并选择提货地,交易所在货主选择的提货地内统筹安排提货黄金交割仓库,并在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确定其中1个工作日为发货日,货主应当自发货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到库提金。在发货前,交易所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发货信息通知货主,该工作日为发货通知日(可与发货日同一天)。
(二)交易所根据已选定的出库金锭,在发货通知日对出库金锭进行溢短结算。
(三)货主提货时,应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输入提货密码,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黄金交割仓库在对提货者身份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四)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
黄金交割仓库发货时,应打印《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二份,货主和黄金交割仓库各执一份),并妥善保管备查。
(五)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如逾期不到库提货,标准仓单将被注销,对应金锭转成现货。转成现货金锭的有关费用由货主和黄金交割仓库自行协商结算。
第三十二条 受理质量数(重)量争议
若提货方对交割金锭的质量数(重)量有异议的,应当在黄金交割仓库内实物交收时当场提出,并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金锭进行现场取样和数(重)量检验。
交割金锭的质量和数(重)量以检验机构报告为准。如发现质量或数(重)量问题,提货方应在检验报告出具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质量数(重)量异议申请,并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报告。提货方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或未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报告,视为提货方对所交割金锭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对交割金锭质量数(重)量异议的申请。
根据检验结果,若质量数(重)量合格,则相关费用由提货方承担。若数(重)量或质量不合格,则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关费用。
第三节 交割结算、出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
第三十三条 存入或提取金锭时每张标准仓单金锭的纯重与标准仓单标准重量(纯重)的差为溢短。差额为正数的称为正溢短,差额为负数的称为负溢短。金锭入库时标准仓单生效日和出库时的发货通知日为溢短结算基准日。
金锭纯重=金锭毛重×金含量。
溢短=金锭纯重-标准仓单标准重量(纯重)。
第三十四条 黄金结算专用发票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专门用于黄金交割结算与溢短结算的普通发票(分为发票联、结算联和存根联)。
第三十五条 黄金交割结算与发票流程
(一)黄金期货的交割结算:黄金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交割结算时,买卖双方按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
(二)交割货款结算:买卖双方的交割货款按标准仓单的标准重量(纯重)进行结算。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买方客户的货款须通过买方会员转付,卖方客户的货款须通过卖方会员转收。
交割货款的计算公式: 交割货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标准仓单标准重量(纯重)×交割结算价。
(三)交割发票:交割时统一开普通发票。
(四)交割发票流转:由卖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开普通发票给交易所,交易所开《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给买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并向卖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提供《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由交易所留存。
客户与交易所间的发票和单据传递须通过会员单位进行。
卖方应当在最后交易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发票。
在交割期内,卖方会员按规定办妥标准仓单事宜,交易所当日结算时清退其相应的保证金。卖方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工作日闭市后未办妥交割发票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对相应交割头寸以该合约交割结算价收取不低于15%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卖方会员办妥交割发票事宜后清退。
第三十六条 黄金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
(一)入库溢短结算:黄金的入库溢短按溢短结算基准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
(二)溢短相关票据:正溢短由黄金存入企业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负溢短由交易所向黄金存入企业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结算联由交易所留存。
(三)溢短结算货款的计算公式: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溢短结算基准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第三十七条 黄金出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
(一)未经过交割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溢短结算: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将持有的未经过交割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时,溢短按溢短结算基准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正溢短由交易所向提货方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结算联由交易所留存;负溢短由提货方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
(二)经交割持有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溢短结算:会员或客户将经交割持有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时,溢短按溢短结算基准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并由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买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交割结算单》《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溢短结算单》按其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和提货数量,代交易所向买方会员或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记账联由交易所留存。对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溢短结算货款的计算公式: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溢短结算基准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第三十八条 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出库时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其中交割货款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 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 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增值税税率。
第四节 期货转现货
第三十九条 期转现中使用标准仓单的,期转现的货款和标准仓单交付通过交易所进行,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合约结算价计算,货款和标准仓单交付在申请日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交易所内完成。
第四十条 期转现中使用标准仓单的,卖出方应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普通发票。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提交的普通发票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普通发票,并退付卖方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
未按时提交普通发票的,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中迟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通过交易所结算的期转现的交割货款采用内转方式办理。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二条 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
第四十三条 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第四十四条 黄金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3%。
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黄金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具体规定如下: (单位:手)
注:表中持仓量、限仓数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比例为基数。
第四十六条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黄金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黄金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对某一黄金期货合约采取强制减仓的,其申报平仓数量、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以及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申报平仓数量。在强制减仓基准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该黄金期货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为平仓数量。 (二)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所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头寸以及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保值头寸都列入平仓范围。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投机头寸;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3%,小于6%的投机头寸;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3%的投机头寸;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保值头寸。上述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头寸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6%以上的投机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6%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还有剩余的,再向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再有剩余的,再向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还有剩余的不再分配。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毛重”是指金锭(不含包装)的重量,“纯重”是指金锭中纯金的重量,纯重=毛重×金含量(成色)。
第五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10月2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