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可转换为境内基础股票的全球存托凭证行为,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3月31日前,本所上市公司已在境外提交全球存托凭证发行申请,但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应当按照修订后《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本所提交全球存托凭证境内新增基础股票发行上市申请。
本所于2022年3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深证上〔2022〕29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