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1-02
发文字号:
北证公告〔2021〕25号
发文机关:
北京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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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的公告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管理听证程序,保障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1年11月2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管理听证程序,提高自律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所在作出以下自律管理决定前,根据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及申辩意见:


(一)公开谴责;


(二)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


(三)暂不接受证券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四)暂不接受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五)暂不受理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


(六)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七)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


(八)取消交易权限;


(九)取消交易参与人资格;


(十)取消会员资格;


(十一)股票的终止上市决定,但根据当事人申请终止上市的除外;


(十二)本所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自律管理决定。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规定无需发送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的处分决定,不属于听证申请范围。


第三条  本所就纪律处分事项举行听证的,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组织召开听证会。


本所就终止上市事项举行听证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组织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者网络视频、电话等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四条  纪律处分听证委员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担任。终止上市听证委员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委员担任。


每次听证会的听证委员为五名,其中一名为听证召集人,听证召集人由纪律处分委员会、上市委员会相关审议会议召集人担任。


上市委员会秘书处、纪律处分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分别担任终止上市、纪律处分事项的听证会秘书。听证会秘书负责会议材料接收、听证通知发送、会议记录等事务。


第五条  听证委员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规定的委员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听证委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申请其回避,回避的具体要求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所拟作出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自律管理决定的,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的事先告知书中载明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所事先告知书或者本所公告送达事先告知书期满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交听证申请材料,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纳入听证范围。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同一事项的部分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影响其他当事人申请听证。


本所向当事人发送听证会议通知书等听证相关文件的,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等方式。


听证申请材料提交途径、方式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在本所网站公布。


第八条  听证申请材料至少包括下列文件:


(一)听证申请书及相应证据材料;


(二)申请人的陈述及申辩材料;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包括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四)听证事项有关事先告知书;


(五)证明听证申请时间在规定期限内的材料;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第一至三项材料应由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第九条  听证申请事项及材料符合本所规定的,本所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个交易日内组织听证,在听证会议召开5个交易日前向当事人发送听证会议通知书,并通知听证委员、本所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业务部门人员参加听证,向听证委员发送听证会议材料。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或者上市委员会对听证事项的后续审核,原则上由听证委员进行。


听证申请事项及材料不符合本所规定的,本所不予组织听证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听证会议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程序;


(三)听证的纪律;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除出现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情形,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可以延期举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行听证且经本所同意的;


(三)因听证委员回避,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四)本所认为需要延期听证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会议通知书后3个交易日内书面提出。


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消除后,本所及时安排召开听证会。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当亲自参加听证。无法亲自参加,提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的,可以委托1名熟悉听证事项情况的人员参加。


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1名熟悉听证事项情况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出席听证;


(二)在听证会议召开一个交易日前书面撤回听证申请,结束听证;


(三)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和回答提问,举证客观、真实;


(四)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召集人的要求;


(五)对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听证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议开始前,由听证会秘书查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所业务部门的承办人员(以下简称承办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将相关情况告知听证召集人并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召集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委员、听证会秘书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听证召集人宣布听证开始和案由;


(四)承办人员提出具体事实、证据、规则依据、处理建议;


(五)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以提出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


(六)听证召集人、听证委员可以向承办人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等提问,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七)听证召集人询问各方是否有补充意见;


(八)听证召集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六条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保证听证有序举行。


相关人员违反听证纪律、妨碍听证秩序,听证召集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第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当场将听证现场的陈述、申辩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听证会秘书。


第十八条  听证会秘书应当现场记录听证的内容,并将听证记录交由听证委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承办人员及其他参会人员等现场签字或盖章确认。相关人员认为听证记录有误的,可以要求补充或者修改。听证记录无误,但相关人员拒绝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听证会秘书可以将相关情况记入听证记录予以存档。


第十九条  听证记录、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当作为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或者上市委员会形成纪律处分决定或者终止上市决定的参考。


听证事项为纪律处分事项的,不得因当事人申请听证而加重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在听证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的回避申请理由成立,且因无法即时更换被申请回避人员致使听证无法继续举行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继续举行的;


(四)本所认为需要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本所应当及时安排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终止听证,并将相关情形记录在案:


(一)书面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


(三)未经听证召集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四)严重违反听证纪律,被听证召集人责令退场的;


(五)本所认为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同一事项的部分当事人因上述情形被终止听证的,不影响其他当事人继续参加听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程序所涉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自律管理决定的期限。


第二十三条  本所举行听证,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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