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6月12日修订发布)
(中证协发〔2024〕1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注册制下证券公司履职尽责,提升债券业务执业质量,提高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是指对证券公司开展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的内控管理、执业质量与服务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 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接受评价,但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未满三年及评价期未开展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的除外。
第四条 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牵头组织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中国证监会各地方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结合日常监管参与评价工作。评价工作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六条 评价指标包括证券公司债券业务内控管理、执业质量与服务能力等三类指标。
内控管理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债券业务的内控水平,包括内控处罚处分指标、制度建设指标、人员配备指标与廉洁从业指标。人员配备指标分为债券内部控制人员占比指标与从业三年以上债券业务人员占比指标。
执业质量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开展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的各环节执业质量,包括项目处罚处分指标、项目承揽指标、项目承做指标、项目申报质量指标、定价配售指标、发行定价利率指标、受托管理指标、风控实效指标与其他指标。项目申报质量指标分为正向申报质量与负向申报质量指标。
服务能力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在开展债券业务中对实体经济的贡献程度与相关管理水平,包括服务国家战略指标、主动管理指标与科技运用指标。主动管理指标分为承销主动管理指标与受托管理风险处置指标。
第七条 内控处罚处分指标以证券公司评价期因债券内控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自律措施的情况为依据。
第八条 制度建设指标以证券公司在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方面的建章立制等情况为依据。
第九条 债券内部控制人员占比指标以证券公司负责债券内部控制的专职人员数量占债券业务人员总数的比例为依据。
证券公司债券内部控制人员未独立于投资银行内部控制人员的,按照投资银行类业务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占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总数的比例计算得分。
第十条 从业三年以上债券业务人员占比指标以证券公司开展债券业务三年以上人员数量占债券业务人员总数的比例为依据。
证券公司债券业务人员与投资银行类其他业务人员未分离配置的,按照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从业三年以上的数量占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总数的比例计算得分。
第十一条 廉洁从业指标以证券公司及个人在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方面的廉洁从业情况为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处罚处分指标以证券公司及个人评价期因债券项目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自律措施的情况为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承揽与承做指标分别以证券公司债券项目承揽的规范性与证券公司债券项目的底稿规范性及承做时的信息披露等情况为依据,受到处罚处分的除外。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质量指标以证券公司报送项目的质量为依据,受到处罚处分的除外。
第十五条 定价配售指标以证券公司在承销债券定价配售过程中的规范性为依据,受到处罚处分的除外。
第十六条 发行定价利率指标以证券公司评价期承销的债券发行利率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与该债券中证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离程度为依据。
第十七条 受托管理指标以证券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履行义务情况为依据,受到处罚处分的除外。
第十八条 风控实效指标以证券公司受托管理的违约债券规模比例为依据。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关注指标以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的债券业务相关负面内容为依据。
第二十条 证券交易所关注指标以证券交易所在日常自律监管中关注到的债券业务相关负面内容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服务国家战略指标以证券公司通过债券业务服务国家“一带一路”、乡村振兴、绿色与低碳转型、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情况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承销主动管理指标以证券公司承销债券业务过程中对发行人的教育培训等主动管理情况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受托管理风险处置指标以证券公司处置债券风险的能力与效果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科技运用指标以证券公司开展债券业务过程中的科技运用情况与效果为依据。
第三章 计分方法
第二十五条 评价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内控管理指标满分为15分,执业质量指标满分为55分,服务能力指标满分为30分。
第二十六条 内控处罚处分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分,扣至0分为止。证券公司因债券内控受到责令改正以上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及更严重处罚的,每项扣5分;受到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行政监管措施的,每项扣4分;受到纪律处分的,每项扣2分;受到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的,每项扣1分。
第二十七条 制度建设指标为记分项指标。证券公司债券制度健全的,记2分;制度缺失或滞后2项以内的,记1分;制度缺失或滞后2项(不含)至4项(含)的,记0.5分;制度缺失或滞后超过4项的,记0分。
第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人员占比指标为记分项指标。证券公司债券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占债券业务人员总数12%以上的,记2分;债券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占债券业务人员总数10%(含)至12%(不含)的,记1分;债券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占债券业务人员总数小于10%的,记0分。
第二十九条 从业三年以上业务人员占比指标为记分项指标。证券公司债券业务人员从业三年以上的数量占所有债券业务人员总数70%以上的,记2分;债券业务人员从业三年以上的数量占所有债券业务人员总数50%(含)至70%(不含)的,记1分;债券业务人员从业三年以上的数量占所有债券业务人员总数30%(含)至50%(不含)的,记0.5分;债券业务人员从业三年以上的数量占所有债券业务人员总数小于30%的,记0分。
第三十条 廉洁从业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4分,扣至0分为止。证券公司在廉洁从业内控机制、人员监督管理和内部问责方面存在不足的,每涉及1次扣2分。人员监督管理方面存在不足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个人涉嫌债券业务受贿、违纪问题等被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留置并被采取相关处分,或者虽未被采取相关处分但纪检监察机关有明确负面调查结论。
第三十一条 项目处罚处分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15分,扣至0分为止。证券公司因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受到刑事处罚的,每项扣12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每项扣8分;被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业务活动,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每项扣7分;被采取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项扣6分;被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每项扣5分;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的,每项扣4分;受到纪律处分的,每项扣3分;受到书面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的,每项扣2分;受到协会非书面自律管理措施的,每项扣1分。
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因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受到前述处罚处分的,减半扣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揽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分,扣至0分为止。证券公司在承揽债券项目时出现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失当、承诺发行定价、承诺获得批文、承诺认购比例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的,每涉及1次扣1分。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做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分,扣至0分为止。证券公司债券业务尽调底稿或者承做阶段信息披露等情况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