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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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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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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拟承销的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形成如下反馈意见。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请你公司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及电子文档。不能按期回复的,请提前5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及具体回复时限,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未在上述期限内回复意见,且未按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或者按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但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我会将依法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反馈回复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的,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请发行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补充提供20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相应修订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内容。


请主承销商、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债券部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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