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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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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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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

关于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

一、审核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全称为“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新街1号,2014年12月25日成立,系在肥东农村合作银行基础上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发起方式设立。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李涛,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注册资本为93,660.74万元。


(二)审核过程


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申请于2019年5月22日正式受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和《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商业银行增发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8]24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合规性审核。


 二、合规性审核意见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我会认为,申请人信息披露基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和《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商业银行增发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8]2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中介机构已就本次申请的相关问题依法发表了明确的意见。据此,我会同意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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